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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處方管理規範發佈 滿足慢性病患者長期用藥需求

2021-08-13 17:0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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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13日電(記者 彭韻佳)為規範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滿足慢性病患者長期用藥需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組織制定了《長期處方管理規範(試行)》,明確首次長期處方的開具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相關專業的中級職稱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中級職稱醫師開具。再次開具和邊遠地區的條件適當放寬。

規範共分為7章43條,主要明確了長期處方的適用對象、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等實施主體以及開具的主要流程等。

在長期處方的定義和適用範圍方面,規範明確長期處方適用於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規範規定了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用於長期處方,明確了由地方根據實際制定適用的疾病病種和長期處方用藥範圍等。

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並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在長期處方醫保支付方面,明確各地醫保部門在支付環節,不對單張長期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各地在制定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時,應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

規範明確,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佔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長期處方産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門診次均費用、門診藥品次均費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應當視情況將長期處方進行單獨管理。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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