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超採、污染地下水將承擔法律責任

2021-11-22 16:06 來源: 中國政府網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1年11月22日(星期一)下午3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水利部副部長魏山忠和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祎、水利部政法司司長張祥偉、水利部水資源司負責人杜丙照介紹《地下水管理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國日報記者】

《條例》對地下水違法行為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 黃祎】

謝謝你的提問。剛才魏山忠副部長在介紹中已經講到了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自然屬性和生態功能,與地表水相比,地下水更新慢,易受污染,而且污染以後短時期內難以恢復。所以,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條例》規定了嚴格的制度措施。為確保這些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要求,《條例》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加大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力度。對未經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違法行為。《條例》在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做好銜接的同時,著重從六個方面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主要涉及地下水取水工程安裝計量設施問題,地下工程建設問題,報廢的礦井、鑽井、地下取水工程封井或者回填問題,利用岩層貯存石化原料或者有毒有害物質問題,侵佔、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問題,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問題。

二是加大了對監管主體的問責力度。《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地下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超採範圍擴大或者地下水污染狀況未得到改善甚至惡化、未完成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是多措並舉強化責任追究。對於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多種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計徵相關費用、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等處罰方式。同時,《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謝謝你的提問。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