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山西省出臺《政府採購失信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2021-12-23 12:30 來源: 山西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推進信用體系建設 健全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機制
我省出臺《政府採購失信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12月21日,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政府採購失信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以推進政府採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機制,規範政府採購活動。

《辦法》根據政府採購相關行為主體失信程度輕重將失信行為劃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兩個等級,並分別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等採購活動行為主體的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進行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

同時,《辦法》明確信用評價結果通過信用評價分和星級表示。相關行為主體的初始信用評價分為100分。每發生一次嚴重失信行為,扣50分;每發生一次一般失信行為,扣5分。嚴重失信行為有效期與相關行為主體承擔法律責任期限一致,一般失信行為有效期為兩年。失信行為有效期滿後,重新計算信用評價分。相關行為主體的星級根據信用評價分,由高到低分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

對於相關行為主體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罰處理,推送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列入信用“黑名單”,並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信用中國”等網站公示。

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原則上應當優先選擇信用評價結果為三星以上的採購代理機構。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合理優化對採購代理機構的監督評價頻次。

採購人信用評價結果由財政部門定期推送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並記入其信用檔案。

《辦法》注重評審專家信用評價結果運用。評審專家信用評價結果為五星的,增加抽取概率40%;評審專家信用評價結果為四星的,增加抽取概率20%;評審專家信用評價結果為三星的,由該專家所在地財政部門約談並責令限期整改;評價結果為二星的,由該專家所在地財政部門暫停專家抽取使用;評價結果為一星的,由省財政廳予以解聘。(記者 任志霞)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