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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推進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 支持構建高水平金融開放格局

2022-05-28 08:35 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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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發佈聯合公告〔2022〕第4號(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以下簡稱《公告》),統籌同步推進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對外開放。

近年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取得積極進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國債券市場餘額為138.2萬億元人民幣,自2016年起穩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中國債券市場,總持債規模為3.9萬億元人民幣,較2017年末增長了225%。

在此基礎上,為加強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規則、一個債券市場”原則,聯合製定了《公告》,在現行制度框架下,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統一資金跨境管理。

一是堅持以法人機構為市場主體和監管對象,明確各方權責,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直接或通過互聯互通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自主選擇交易場所。

二是立足我國商業銀行櫃臺、跨市場轉託管、“債券通”業務等多年良好實踐,堅持穿透式數據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級託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選擇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境內託管銀行提供債券託管服務。

總的來看,《公告》是深入推進中國債券市場制度型開放的重要一步,有利於健全多元化投資者隊伍,提升債券市場的流動性與穩健性,有利於擴大資本項目流入,更好地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有利於統籌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有利於加快培育具備全球競爭力的託管銀行,提升金融體系應對國際複雜局勢的能力。

下一階段,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將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持續優化各項制度安排,完善風險防範機制,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資環境,支持構建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開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場國際競爭力。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2〕第4號

為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依法合規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以下合稱主權類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及其他資産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以下合稱商業類機構)。

二、商業類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照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符合監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債券投資業務的違法或違規行為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三)資金來源合法合規;

(四)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並自行承擔債券投資風險;

(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商業類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按規定通過電子化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材料,主權類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材料。

四、獲准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或通過互聯互通方式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

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遵循交易、結算等金融基礎設施及金融機構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戶、交易、託管、結算的相關業務規定。

五、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債券借貸、以風險管理為目的的相關衍生産品、開放式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級託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到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賬戶,也可以直接或通過其境外託管銀行,委託符合條件的境內託管銀行進行債券託管。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境內託管銀行買入的債券應當登記在境內託管銀行名下,並依法享有證券權益。

七、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投資業務,應當遵循中國法律法規、中國債券市場以及跨境人民幣業務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應當根據本公告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做好商業類機構的準入工作,加強對商業類機構和境內託管銀行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投資管理需要,將其在合格境外投資者項下的債券和根據本公告所投資的債券以非交易過戶等市場監管部門認可的方式進行雙向劃轉,並可以將合格境外投資者託管賬戶內資金與根據本公告及相關規定開立的資金賬戶內資金在境內進行雙向劃轉。

十、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交易、登記、託管、結算等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及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遵循本公告相關規定,及時做好服務和監測工作。

十一、境外機構投資者進行債券交易,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同。合同應當對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債券品種、債券數量、交易價格或利率、賬戶與結算方式、交割金額和交割時間等要素作出明確的約定,其書面形式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電子交易平臺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信件等。

十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電子交易平臺,境內外託管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交易、託管、結算等數據,並按照交易報告制度有關要求,定期將境外機構投資者相關明細數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境外機構投資者與對手方通過其他方式達成交易的,交易雙方應當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交易數據。

十三、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債券託管服務的境內外託管銀行,應當簽訂協議,約定債券本息兌付等有關事宜,明確各方責任,將收到的債券本息資金按時足額支付到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外託管銀行應當向境內託管銀行按時上報境外機構投資者信息和其託管結算數據。託管銀行對本行所報信息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十四、境內託管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安排,將所託管的境外機構投資者財産,與境內託管銀行固有財産及受託管理的各類財産嚴格分開保管,切實履行實質性獨立託管職責。

十五、境內託管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報送有關賬戶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幣資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應當匯總相關信息,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外機構投資者準入、投資展業及運行風險等情況。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中長期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實施宏觀審慎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資金收付及匯兌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十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設立的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適用本公告的規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郝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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