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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實施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干措施

2023-01-06 10:23 來源: 廣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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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廣西實施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干措施

近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西實施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干措施》,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各高等學校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西實施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管理體制改革若干措施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是擴內需、穩投資、促就業的重要基石,對保障水安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創新廣西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拓寬水利投融資渠道,保障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構建現代化廣西水網,推動廣西水利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建立權責一致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運行機制

(一)持續深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改革。規範項目法人組建,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原則,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不得直接履行項目法人職責,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法人單位任職期間不得同時履行水利建設管理相關行政職責。推進專業化管理,鼓勵市縣人民政府組建常設專職機構,履行項目法人職責,集中承擔轄區內政府出資的水利工程建設;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立項前的前期工作、建設指導及監管。加快組建完成自治區直屬水利建設平臺公司,承擔國家和自治區出資的跨流域、跨區域等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積極探索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組建以水利建設平臺公司為主體的項目法人,承擔項目立項後的前期工作、投融資、建設、運營、管理等職責,推動水利工程投、建、運、管一體化。

(二)提高項目法人履職能力。項目法人組建單位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明確項目法人職責和權限,配備滿足工程建設管理需要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對項目法人依法依規履職充分授權,保障項目法人建設管理的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項目法人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程序擇優選擇參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以及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工程質量、安全和資金進行管理。水利工程建設期間,項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法人的培訓和指導,提高項目法人履職能力和項目管理水平,督促項目法人履行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全面加強工程建設的質量、進度、造價控制和合同履約管理。加快BIM技術在水利工程建設中的應用,推動數字技術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深度融合,用信息化手段增強項目法人管理效能。

(三)完善項目法人考核及獎懲機制。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及其主要負責人公開公示制度和考核評價機制,項目法人組建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建設情況對項目法人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項目法人及其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開展考核評價,將項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員納入水利行業統一的信用監管,實行信用信息公開。項目法人一年之內因工程建設管理出現2次被自治區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以上(含通報批評)責任追究的,項目法人組建單位應更換項目法人主要負責人或相關主要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鼓勵各地探索建立與項目法人履職績效挂鉤的薪酬體系和獎懲機制。

二、加快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水利建設市場

(四)規範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市場。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保障招標人依法享有的招標自主權。全面推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整合評標專家資源,建立跨行業跨地區優質評標專家共享機制,推動網上開標、遠程異地評標常態化。拓展電子保函(保險)應用,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依託電子監管平臺在線獲取交易信息,提高監管效能。

(五)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嚴格執行水利建設市場準入制度,清理區內不符合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規定和做法,堅持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支持區外優秀水利水電企業在廣西設立企業區域總部。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探索實行合同履約信息公開,實施信用動態監管和聯合懲戒,促進市場主體履約評價與信用評價、招標投標有機聯動。嚴厲打擊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遏制不誠信履約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項目法人對參建單位合同履約情況建立監督檢查臺賬,實行閉環管理。

(六)強化水利工程建設監管。強化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招標投標、進度、質量、安全、資金、驗收等全鏈條監管,探索建立市縣水利建設工作綜合評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履職評價和市場主體履約評價制度,全面壓實市縣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監管責任、項目法人主體責任和參建市場主體合同履約責任,規範各方建設管理行為。列入預算的水利工程,全區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用款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撥付資金。全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加強預算支出管理,嚴格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約束,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合理安排支出進度。水利工程建設結轉結余資金按照盤活存量資金的有關規定盤活使用,可優先支持本地完善水利基礎設施。

(七)探索新型建設管理模式。鼓勵各地結合工程實際,推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總承包、全過程諮詢、代建制等新型建設管理模式。對條件成熟且非財政性資金收益與融資平衡的項目,探索採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模式推進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三、加快建立多元化水利工程建設投融資體系

(八)保障水利工程建設資金投入。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積極申請中央資金支持、落實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申報地方政府債券等途徑,強化工程建設資金保障。在符合政策規定且不新增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採取單獨申報、打包申報等方式,依法依規申請政府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水利工程建設。完善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各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辦法,建立事權清晰、權責一致、各負其責、協同推進的政府投入體系。

(九)用好金融支持政策。全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與金融機構建立項目對接機制,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根據水利工程類型,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利率,創新契合水利工程特性的金融産品,提升水利工程金融服務能力。支持水利工程投資主體以水庫、水電站、供排水項目等經營性水利資産作為抵押擔保物,探索以供水特許經營權、原水、供水、發電、污水處理等預期收益作為質押擔保,提高項目融資能力。在不新增政府隱性債務前提下,鼓勵條件成熟的企業,運用各類資本市場工具,通過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定向工具等多種方式融資,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發揮全區各級水利建設平臺作用,拓寬投融資渠道。

(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根據工程特點,採取股權合作、特許經營等方式,積極分類推進水利基礎設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展。對經營性水利工程,在嚴格準入的前提下,引入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對準公益性水利工程,在保證工程完整性和公益性功能發揮前提下,探索合理劃分項目模塊,其中公益性模塊由政府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經營性模塊可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政府和社會資本按出資比例依法享有權益。

(十一)盤活存量水利資産。加快已完工水利工程竣工驗收,明晰存量水利基礎設施産權,推進水利基礎設施資産評估,為盤活存量水利資産創造條件。對具有一定經營收入的存量水利資産,在確保防洪、排澇、調度和灌溉等公益性功能的前提下,探索採取轉讓項目經營權和收費權、PPP、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開展資産證券化、産權交易等多種方式,盤活存量水利資産,回收資金統籌用於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國有水利工程報廢後的土地出讓收益,在符合使用規定的前提下優先用於水利工程建設。

(十二)探索“水利工程+”模式。對具有城鄉供水、水力發電、文化旅遊等經營功能的水利工程,探索通過合理確定水價、電價和開發經營權等方式取得投資回報。對缺乏經營功能的防洪治理、水生態修復、灌溉等公益性或準公益性水利工程,鼓勵各地通過整合、優化等方式,將工程與土地開發、新能源開發利用、文化旅遊、生態凈水漁業、灌區“旱改水”等進行多形態、多業態組合,實現共贏開發,反哺水利工程建設。

(十三)建立健全水價形成機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分類定價、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價形成及調整機制。水利工程的公益性供水由政府給予一定補償;經營性供水按照市場供需關係,充分考慮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節水需要、供水對象和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水價。以具有城鎮供水功能的水利工程為試點,探索建立“准許成本+合理收益”的工程供水定價機制,並根據供水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以3—5年為週期進行動態調整。鼓勵新建水利工程在項目前期工作階段與供水對象就水價測算邊界條件進行約定,穩定市場主體的投資預期。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強黨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的全面領導。建立自治區推進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協調機制,自治區水利廳負責牽頭推進,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同推進,形成工作合力。各市縣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創新,落實改革舉措,紮實有序推進各項改革工作。根據需要建立水利工程建設協調工作機制,落實項目資金、徵地拆遷、移民安置等事項。

(十五)加強項目儲備。強化規劃剛性約束,提升規劃的前瞻性和關聯性,統籌謀劃“水利工程+”開發模式。按照確有需要、生態安全、可以持續的原則,科學謀劃佈局一批標桿性、牽引性水利基礎設施項目,進一步完善規劃項目庫,加快前期工作,做好項目儲備。

(十六)加強建設要素保障。建立健全資金和要素跟著項目走機制,在符合“三區三線”和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按照應保盡保原則,依法依規加強水利基礎設施項目資金、用地、用電、用林、用海等要素保障,對列入國家骨幹水網的項目實行項目優先審批、合理用地需求優先供給、資金優先統籌、問題優先解決。全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制定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相關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馬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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