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在解決基層“監管不到位”問題上有哪些針對性措施

2024-02-04 10:45 來源: 中國政府網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4年2月4日(星期日)上午10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應急管理部黨委委員、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錦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司法部立法三局負責人張迅,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宛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司長薛劍光介紹《煤礦安全生産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澎湃新聞記者】

我們知道,安全生産工作,“關鍵在基層,見效在末梢”,請問《條例》在解決基層“監管不到位”的問題上有哪些針對性措施?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 周德昶】

做好煤礦安全生産工作,關鍵要壓實基層的監管責任。當前,有個別地方政府對沒有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礦,違規下達煤炭保供計劃。有些基層政府對轄區內煤礦的非法違法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包庇縱容。《條例》強調,煤礦安全生産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進一步強化了屬地管理責任。

一是防止漏管失控,明確監管主體。《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原則明確每個煤礦企業的安全監管主體,確保“礦礦有監管”。同時,為了防止各部門間推諉扯皮,《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工作協調機制。

二是堅持安全第一,強調安全保供。當前,一些地區和煤礦安全保供的任務、壓力比較大,但是保供是在安全條件下的保供,安全必須放在第一位。不能籠統地講“千方百計增産保供”、“為了增産保供千方百計”,不能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帶病保供,該停的不停、該關的不關,一旦出了生産安全事故,保供不是逃避事故責任的理由。對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要求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進行生産,一旦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直接責任人、領導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要充分發揮基層作用,查處打擊非法煤礦。非法煤礦是安全生産的“毒瘤”、“定時炸彈”、“地雷”,一個地方有沒有非法煤礦,特別是有沒有非法小煤礦,誰最清楚?基層縣裏、特別是鄉鎮的同志最清楚。對此,《條例》規定了基層政府發現、制止、查處、打擊非法煤礦的責任。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呂浩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