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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級

2024-06-21 11:04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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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總監許新建和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啟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司長彭新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競爭政策協調司司長周智高介紹《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宏網記者】

公平審查制度已經實施了8年,請問,這次出臺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在制度設計上有哪些變化?另外,能否詳細介紹一下《條例》中包含了哪些關鍵性的措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總監 許新建】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已經實施了8年,《條例》到底在哪些方面發生了變化?我認為,《條例》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級,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審查範圍更加全面。之前公平競爭審查的範圍主要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這次《條例》在前期基礎上進一步擴充了審查的範圍,要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時也要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因為法律立法的權限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則在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條例》將起草階段的法律、地方性法規也納入了公平競爭審查範圍,這樣就做到了審查範圍的全覆蓋。

第二,審查機制更加健全。《條例》明確了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單位的職責作了規定,確立權責明晰的審查工作機制。在之前由起草單位進行自我審查的基礎上,這次《條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會同審查工作機制,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為各地結合實際進行創新預留了空間,保證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三,審查標準更加優化。《條例》堅持了問題導向,進一步優化了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妨礙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動、影響生産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産經營行為四類審查標準,使之更具針對性和指引性,並嚴格限定了例外情形的適用條件。這樣就加強了競爭政策與産業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統籌和協調。

第四,監督保障更加有力。《條例》專章規定了監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要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監督保障,不僅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制度、舉報處理制度、督查制度,還規定了約談等處置措施和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監督保障工作機制,顯著提高了制度的權威性和約束力,確保制度能夠落地見效。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