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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報與審計部門協作打擊經濟犯罪有關情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3日 11時26分   來源:中國網

    2006年5月23日上午10時,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審計署法制司司長王秀明通報近年來公安機關與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打擊經濟犯罪有關情況,主持人為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武和平。

審計署法制司司長王秀明通報相關情況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通報情況

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武和平主持本次發佈會

    [武和平]:各位新聞界的朋友們,大家上午好!非常歡迎大家出席今天公安部的新聞發佈會。今天的發佈會是由公安部、審計署聯合舉行的新聞發佈,這是公安部、審計署首次就打擊經濟犯罪工作召開的一次新聞發佈會。

    今天發佈會的主題是:通報近年來公安機關和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打擊經濟犯罪的情況以及2005年公安機關打擊經濟犯罪的有關情況。為此,我們專門請到了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還有審計署法制司王秀明司長,向大家通報情況,並就大家感興趣的問題進行解答。

    大家知道,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的工作。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各級公安機關和審計部門以及相關的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不斷加大對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為保障國家的經濟安全,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打擊經濟犯罪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果。

    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當前的經濟犯罪形勢仍然比較嚴峻。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速,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的深化和社會結構的調整,誘發經濟犯罪的因素不斷增多,經濟領域的大要案也時有發生,直接危害了國家的經濟安全。

    為此,公安部研究並作出了關於打擊經濟犯罪工作的決定。要求全國公安機關提高對打擊經濟犯罪的認識,全面履行打擊、服務和參謀這三大職能,同時也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合作,要建立完善預防打擊經濟犯罪的機制,在這些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去年的12月,公安部主動商請審計署、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並且向這些部門派出了聯絡員,建立了打擊經濟犯罪的協商、會商機制。今年公安部又和審計署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對雙方原有的案件移送、協作配合等制度作出了一系列的規範和要求。

    特別是向審計署派出聯絡員工作啟動以來,通過審計署和各地審計部門的大力支持,進一步加大查處和打擊犯罪的力度,密切了公安機關與審計機關的配合,充分發揮了公安機關和審計部門維護國家安全、打擊經濟犯罪的作用,今天我們給大家通報的就是這方面的情況。現在請高峰副局長通報具體的情況。

    [高峰]:各位記者,新聞界的朋友們,大家好!

    感謝新聞界朋友們對打擊經濟犯罪工作的關注。根據公安部新聞發言人辦公室的安排,今天,由公安部、審計署聯合舉辦一場新聞發佈會。下面,我就有關情況向各位新聞媒體的朋友作一情況通報,並就大家關注的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第一個問題,向各位記者通報一下,關於2005年全國公安機關打擊經濟犯罪的工作情況。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國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的統一部署,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厲打擊各种經濟犯罪活動,積極參加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各項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經濟安全,為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成功偵破了一批經濟犯罪案件,抓獲了一批經濟犯罪嫌疑人。各級公安機關堅持嚴打的方針,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排除干擾,全力攻堅,成功偵破了一批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社會影響面大、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涉案金額巨大的經濟犯罪案件。

    據統計,2005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經濟犯罪案件6萬多起,抓獲犯罪嫌疑人5萬餘名,挽回直接的經濟損失143億元。其中,鄭維奇案、科龍集團案、“夏都”專案、“黑天河”專案、“晉魯”專案、“普爾斯馬特”案、哈爾濱“1·06”票據特大詐騙案、“JK3號”偽造國際信用卡等大案要案被相繼偵破。同時,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還積極協助紀檢、監察部門和檢察機關辦理了一批貪污腐敗案件,沉重打擊了經濟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為國家、集體和個人挽回了鉅額經濟損失,進一步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有效保障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贏得了中央領導同志的肯定和社會各界的普遍讚譽。

    (二)以專項鬥爭和集中行動為重點,深入開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深入開展了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2005年,公安機關先後組織開展了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犯罪的“山鷹行動”、打擊和整治假幣犯罪的反假貨幣工作年行動、打擊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和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犯罪的專項鬥爭、打擊傳銷網絡犯罪的“魯劍”行動、打擊地下錢莊違法犯罪的聯合行動。

    此外,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還根據本地經濟犯罪的特點和突出問題,與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聯合開展了打擊虛假廣告、打擊手機短信詐騙、打擊邊貿活動中的合同詐騙、打擊假煙假酒等區域性的專項行動等。

    (三)積極開展國際執法合作。針對對外開放不斷深入,涉外案件和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不斷增多的情況,各級公安機關不斷加大國際執法合作力度,在警務合作、案件協查、追贓緝捕、情報交流、業務培訓等多個層面,與國(境)外警方、執法部門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據統計,2005年全國公安機關先後將53名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緝捕回國。

    (四)強化情報信息和調研工作,充分發揮參謀、服務職能。2005年,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從促進經偵工作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牢固樹立情報信息主導警務的理念,大力加強情報信息和調研工作,全面履行公安機關的參謀、服務職能。

    通過理論調研和加強對新形勢下經濟犯罪的特點、規律和發展趨勢的分析、研究,關注可能影響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參考;注意發現行業管理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工作建議;為各類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提供防範指導、信息諮詢、法律幫助等服務。

    第二個問題,向大家介紹一下,近年來公安機關與審計等有關部門開展打擊經濟犯罪協作配合的相關情況。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工作。公安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做了大量工作,打擊經濟犯罪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近年來,根據審計發現和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公安、審計機關發揮各自職能優勢,互相支持,通力合作,查處了一批經濟犯罪大案要案,抓獲了一批經濟犯罪嫌疑人,取得了重大戰果。

    據不完全統計,2003年至2005年,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機關共受理、查辦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移送的發生在金融、商貿、財稅、證券等領域的涉嫌經濟犯罪大案要案212起,涉案總價值人民幣421.51億元、美元5645萬元,涉案人員502名。

    結合今天聯合新聞發佈會的主題,我想著重介紹一下,公安部與審計署建立打擊經濟犯罪協調會商機制的有關情況。

    當前,經濟犯罪問題十分突出,形勢嚴峻,打擊經濟犯罪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

    從國際來看,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經濟競爭活動的加劇,給我國經濟安全帶來更多的風險和不確定因素。經濟鬥爭已日益演變為政治鬥爭,經濟安全問題在國家安全中的比重越來越大。從國內來看,當前,金融、商貿、財稅、證券等領域的經濟犯罪大案要案頻繁發生,涉案金額巨大,經濟犯罪活動已成為國家經濟安全最直接的危害因素。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結構的深刻調整,誘發經濟犯罪的因素還會增多,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將是一項長期、複雜、艱巨的任務。

    與此同時,公安機關打擊經濟犯罪工作在自身工作機制、發現和打擊能力、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等方面還存在著不相適應的問題。比如説,公安機關對審計、稅務、監察等部門工作中發現的涉嫌犯罪線索不能及時掌握,等到這些部門正式移送或領導批示後,往往出現犯罪嫌疑人轉移資金、潛逃境外的情形,造成難以挽回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同時,在案件偵破過程中,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的合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打擊犯罪的威懾力不強。

    針對上述問題,公安部黨委研究並作出了加強打擊經濟犯罪工作的決定,其中,對加強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建立完善的預防、打擊經濟犯罪體系等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作為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2005年12月,公安部主動商請審計署、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並向其派設聯絡員,以加強在打擊金融、涉稅犯罪以及反洗錢等方面的溝通與協作,一旦發現涉嫌經濟犯罪線索即可及時落實對有關人員和資金的調查、控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同時,在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建立了由公安部、審計署、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單位參加的打擊經濟犯罪協調會商機制,以便及時對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的重大涉嫌違法犯罪活動進行分析研判,加強對重大案件的協調會商和遇到突發事件時的應急處理。

    向審計署派駐聯絡員工作啟動以來,在公安部、審計署領導的高度重視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很快完成了公安部派駐審計署聯絡員辦公室的組建任務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為進一步加大查處和打擊經濟犯罪的力度,密切公安機關與審計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充分發揮公安機關和審計機關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打擊經濟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在原有案件移送制度、協作配合機制的基礎上,公安部與審計署又共同研究制定並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審法發[2006]16號),對建立公安部和審計署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及其辦事機構的主要任務、公安部派駐聯絡員的主要職責、規範案件移送受理行為、加強日常辦案協助配合、搞好培訓和宣傳等5個方面工作作出了進一步規範和要求。

    《通知》中明確規定了派駐聯絡員的主要職責:一是負責與審計署的日常業務聯絡,了解審計署相關工作計劃、進度和重點,做好相應的協作和配合工作;二是對審計署擬移送公安部查處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進行研究,提供參考意見;三是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公安機關、審計機關辦案協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協調開展對涉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和依法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四是掌握、反饋審計移送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處進展情況。

    《通知》還特別強調,各級審計機關、公安機關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積極開展和有力推動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一方面,對審計移送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的定性、處理等諮詢問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在審計工作中,需要對涉嫌經濟犯罪情況進行調查的,需要對涉案嫌疑人員、可疑資金、證據資料採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供必要的協助。

    另一方面,對審計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補充審計、延伸審計的,對公安機關發現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案件、線索,以及對公安機關查辦不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涉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需要審計查證支持的,審計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派駐聯絡員在邊熟悉掌握駐在單位情況的同時,已開始向駐在單位匯總通報相關情況、接洽會商案件、辦理案件移送等工作。目前,派駐聯絡員辦公室運轉正常,各項工作進展順利。謝謝大家!

    [武和平]:剛才高峰副局長把有關的情況向大家介紹了。下面請審計署王秀明司長介紹有關情況。

    [王秀明]:各位記者、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興能夠參加今天上午的新聞發佈會。首先衷心感謝這些年來各新聞媒體對我們審計工作給予的大力支持和幫助!

    剛才,公安部經偵局高峰副局長簡要介紹了近幾年審計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案件的查處情況以及雙方在協調配合中取得的主要成效。這裡,我就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以及審計查出有關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移送和審計、公安雙方協作配合等情況,作進一步説明。

    根據我國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是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的主要目標是,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這些年來,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國各級審計機關認真貫徹“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方針,緊緊圍繞經濟建設和政府工作中心,嚴格依照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堅持以真實性為基礎,以打假治亂為重點,全面審計,突出重點,注重揭露和查處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積極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審計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在維護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審計機關在開展審計工作中,查出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方面的問題,如果屬於審計機關的法定職權範圍,可以直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書,依法給予處理、處罰。

    如果審計發現的不屬於審計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問題,可以區別三種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是涉嫌違法犯罪的,根據案件管轄範圍分別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是發現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的管轄範圍,分別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追究其行政或者黨紀責任;

    三是需要由被審計單位的主管或者監管部門糾正或處理、處罰的,分別移送被審計主管或者監管部門進行糾正或者處理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及有關規定,審計發現的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的案件線索,主要移送人民檢察院。審計發現涉嫌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徵管罪以及擾亂市場秩序罪等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行立案查處。

    近年來,審計機關認真貫徹國務院領導關於“全面審計,突出重點,注重發現大案、要案線索”的指示精神,不斷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揭露和查處了一大批財經領域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

    剛才高峰副局長也談到了,據不完全統計,2003至2005年,全國審計機關共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2033件,涉案人員3150人;其中由審計署(包括派出機構)直接向公安部及地方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共計212件,涉案金額人民幣421.51億元,美元5645萬元,涉案人員502人。

    分年度看,2003年移送49件,2004年移送83件,2005年移送80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從行業看,案件主要集中在金融和經貿領域,兩項合計佔審計查出案件總額的86%以上。

    近年來,審計署高度重視與公安部的協調配合,注重發揮各自的優勢,相互支持配合,在打擊經濟犯罪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審計署與公安部在2000年已經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製度的基礎上,為了發揮審計和公安的優勢,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監督合力,提高打擊經濟犯罪的力度,今年又聯合發佈了《審計署、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對審計署和公安部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及其辦事機構、派駐聯絡員的主要職責任務,改進案件移送工作,加強日常辦案協助配合和培訓、宣傳等方面,作出了進一步規範和要求。

    剛才高峰副局長已經做了介紹,我還有兩個補充。

    通知要求,建立審計署和公安部打擊經濟犯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主要負責研究提出打擊經濟犯罪協作配合工作的方針和要求,及時溝通交流工作情況,研究部署協作配合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協商解決協作配合中遇到的政策性、技術性問題,研究向國務院報告和向社會公告中涉及雙方工作的重大問題。

    通知明確,為加強和規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的移送、查處工作,確保移送案件質量,加大督辦力度,今後審計署各特派員辦事處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實行分類管理,重大案件統一由審計署向公安部移送。

    審計署和公安部對移送查處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建立規範、有效的管理制度,定期匯總掌握總體情況,跟蹤督辦案件查處工作,注意總結經驗和發現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案件管理工作。

    通知最後強調,各級審計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查辦經濟犯罪業務培訓工作,增進彼此了解,提高執法辦案的整體水平。同時根據工作需要,適時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法,以案釋法,擴大打擊經濟犯罪的社會影響。謝謝大家!

    [武和平]:剛才審計署的王司長和公安部的高峰局長向大家介紹了情況,請大家圍繞問題提問。

    [人民日報記者]:王秀明司長,新修改的《審計法》對審計機關在權限和手段方面做了哪些調整?這些調整對我們審計機關查處經濟犯罪案件有什麼幫助?謝謝!

    [王秀明]:非常感謝你對審計工作的關心。今年2月28日,《審計法》修改通過。修改後的《審計法》,在審計機關的權限和手段方面做了一些調整。主要增加了審計機關一些檢查權、查詢權、封存權和提請有關機關予以協助的權限。

    檢查權主要是對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及其系統的檢查。過去我們只是查紙質的賬冊和資料,這次《修改法》適應信息化和財會的電子化趨勢,增加了被審單位為我們提供電子系統的資料,增加了這個管理系統。

    第二,增加了審計機關同意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銀行的查詢權。過去單位的公款以個人的名義轉存金融機構,公款私存背後有很多的問題,而現在只要有證據證明,公款私存的經縣級審計單位批准就可以查詢。

    再一個就是明確審計機關對財會資料的封存權。過去在審計中經常發現被審單位在審計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會計資料和會計憑證、賬目,或者轉移、隱匿違反規定取得的資産,不光給審計取證和查詢帶來障礙,也給國家的資産安全帶來了危害。所以,這次新修訂的《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對發生上述行為的情況下有權制止,如果制止無效,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批准以後,可以對違規的資産採取封存措施。

    第四,我們剛才介紹了和相關的部門有配合機制。這次《審計法》修改過程中,考慮到審計機關受自身的管轄和權限,靠審計手段難以發揮作用。修訂後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提請公安、海關、工商行政等機關予以協助。

    這些規定在過去《審計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這些權限和手段。有利於我們更加及時、有效地、準確地查處一些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特別是對那些隱蔽性比較強,涉及到經濟犯罪的問題,我們過去沒有權限和手段就斷了,這次給我們增加權限,權限範圍之外的問題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予以協助,寫在法裏,這樣有利於審計機關查處隱蔽性的問題。所以,在維護財經制度,打擊腐敗,打擊經濟犯罪方面可以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謝謝!

    [上海東方衛視記者]:剛才高峰副局長在介紹情況的時候講到,我國積極開展國際執法合作,應該説加大了國際執法合作的力度。我們知道,5月26號賴昌星將要被遣返,這方面我們公安機關和加拿大警方在哪些方面進行了合作?能不能透露一些合作的情況?另外,按照我們正常的程序,賴昌星被遣返以後,我們將如何進行一些對他處理的步驟?

    [武和平]:這個問題我來回答一下。近期,我們注意到媒體都在關注相關事情的發展,此事説明,任何企圖通過外逃來躲避懲罰的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都最終難以逃避法律的懲罰,只是一個早晚的問題。關於這位朋友提出的這個問題,我想相關部門會根據這件事情的進展屆時向大家予以披露。

    [香港無線電視記者]:我的問題也是關於廈門遠華走私案的,請問公安部有沒有派人去加拿大做一些前期的工作?還有就是如果移送回國,是直接來北京還是到福建,還是要經過第三地?

    [武和平]:這個問題我剛才已經回答了,會不失時機的告訴大家。

    [中國日報記者]:我第一個問題想問一下,在去年查獲的那麼多的經濟犯罪案件中,能不能舉一到兩例特別重大、有代表性的。還有想問一下高局長,在我們查獲的經濟犯罪案件中,有沒有發現與境外組織相勾結的,這類案件有什麼發展趨勢?

    [高峰]:從專業的角度來看,我們查處的案件都具有代表性。每個案件就像每個人一樣,長的都不一樣,實際上每個案件都有代表性。所以只能説,一般通常把涉案金額巨大作為代表性,我覺得按照數量來衡量可能並不完全準確。

    從專業的角度來看,一些新型的手段和新型的特點來分析。舉這方面的例子,我結合第二個問題談。當前在中國經濟犯罪中間具有代表性或者比較多發的,出現一些和境外勾結的案件就是IPI的犯罪,就是知識産權的犯罪,以及前一段發佈的經濟犯罪,這兩類犯罪目前在中國是多發的。尤其是知識産權犯罪,更加呈現出和境外的犯罪分子相勾結。

    我首先強調,知識産權犯罪不是中國獨有的,是中國和世界各國都共同存在的問題。知識産權犯罪由國別犯罪和地區性的犯罪,演變發展為國際範圍的犯罪問題。從中國公安機關查處的一些侵犯知識産權的案件看,有很多的案件帶有國際犯罪資本和國際犯罪集團與境內的犯罪集團相勾結的非常鮮明的特點。從我們查處的,比如説“春天”行動、“越洋”行動,媒體朋友想知道這些案件的詳情請上網查一下。“山鷹行動”以來,在中國有制假工廠,並且把産品銷往世界各地,有這樣的趨勢。

    另外,我們今年舉行了“山鷹2號行動”,有相當部分的案件是和國際境外執法部門相互配合,聯合破獲的案件,這些案件現在不便向你們透露,但是這些案件一旦有結果以後,我們會向你們透露。

    [香港東方日報記者]:請問高峰副局長,你剛才説到涉外和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不斷增多,我們想請問其中有多大的比例是所謂的貪官?其中有多少人是經過香港潛逃到其他的國家的?另外一個問題想問發言人,關於賴昌星,現在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例,遣返和引渡有什麼區別?技術上有什麼問題?

    [高峰]:貪官和經濟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有時候是重合的,是複合的。我記得前年我在亞洲大酒店向媒體的朋友們披露過,根據我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掌握的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目前來看將近是800人左右。經過我們公安機關的不懈努力,這些年從境外我們陸陸續續緝捕到位犯罪嫌疑人320人,涉案金額,直接的金額將近700多億人民幣。但是,潛在的經濟損失和他們實際攜款潛逃的確切數字,等這些人緝捕歸案審查以後才能確定。

    你問有多少人通過香港潛逃?這是我們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往往把這些人抓回來以後,審查清楚以後才知道這些人有沒有利用香港往外潛逃。但是媒體的朋友可能記憶猶新的是,中行的開平案件,三名犯罪嫌疑人當時潛逃的時候都是利用香港口岸為跳板。當然,香港的警方和執法部門在打擊犯罪方面和內地警方是密切配合,我們的目標是共同的。在此,我借香港的媒體朋友感謝香港警方在內地查處的案件中給予的大力支持和協助。

    [武和平]:這位朋友又回到剛才的問題。我想説明的是,我們國家對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多種的司法協助。過去我也給大家介紹過,根據國際公法和國際刑警組織的作用多邊的,包括司法協助的有關渠道是暢通的,而且是有效的。你所關心的案件的情況,我們會很快的向大家告知。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去年12月份,公安部商請審計署和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設立聯席會議機制,現在這個機制已經建立差不多半年了。請問高峰副局長,我們是不是根據這種協調機制,破獲了一些大的經濟犯罪案件?能不能舉一個例子説明這個機制發揮協調作用的案件?

    [高峰]:我可以告訴你,協調機制是建立在公安部和審計署,是在2000年的基礎上的,是進一步改進,我們兩家建立了更為直接、更為深入、更為具體、更為密切的一種協作機制。剛才披露的案件數字,就是2003年以來審計部門向我們移送的212起案件中,其中含了新的協調機制建立起來的案件。

    我舉一個例子,就是三九集團的案件,就是審計署向公安部移送的案件。他們提供了一些證據和線索,通過公安機關的深入偵查,這個案件已經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有關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批准逮捕,案件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這只是審計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的眾多的案件中具有相對代表性的一個案例,由於時間有限,我不能一個案件、一個案件地向你説明,只是舉一個例子,相信你會適當的滿意。

    [中國審計記者]:從2003年到2005年,全國審計機關共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有2000多件。據我們所知,有些審計機關發現的線索並沒有得到共公安機關的立案,這其中可能涉及到審計證據和司法證據的差距問題,怎麼樣使這兩個證據更好的銜接起來呢?

    [高峰]:首先,你説的這個數字有點兒大,2000多是全國審計機關向司法機關等部門移送的,審計署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是212起。審計署向我們移送的案件我們非常重視,受理的過程中我們也非常認真。因為審計署擔當維護國家資産不受損失的重任,和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目標是一致的,我們只是在不同的工作領域,按照共同的工作目標發揮各自的作用。

    你説的情況“公安機關沒有受理的”,應該説是存在的,這是有客觀原因的。有些是審計機關向我們移送,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有些是不屬於公安機關的權力,所以,我們接到這類的案件,我們不推,先行工作,之後到了依法工作、依法偵查的前提下我們先接受,再移送給相關的部門。

    我把開平的案子做例子,開平的銀行行長10年連續作案,盜取4.8億美元的資金,在這個案件中審計部門先發現,先是中行發現,由審計部門介入發現了大量的證據。在這個案件裏面,按照現行的法律應該交由檢察機關。但是我們先介入,我們把該控制的人都控制住,控制資金和證據,等到案件達到一定的進度和程度,我們再移送給有管轄的部門。

    再一個你提的非常好的問題,審計機關發現或者獲取的固定的證據,如何轉化為公安機關的刑事證據。由審計的依據轉化為公安機關的執法證據的環節上,應該講,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偵查機關、司法機關獲取的事實依據才能稱為證據,其他部門在行政執法環節上只能稱為行政證據,不能稱為刑事證據。

    但是裏面有一個共同特點,首先是要求客觀、真實、全面,其次是要有法定性。就是在行政執法上具有行政的法定性,在刑事執法環節上,要求具有刑事法定性。按照我們國家的規定和授權,只能由偵查機關行使。由審計機關移送的證據,需要根據我們公安機關的偵查予以核實和認可,不能僅憑審計機關移送的線索和證據就貿然行動。

    要使國家的資産不受損失,要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也要保障無辜的人員不受錯誤的法律追究。因此,公安機關從嚴格依法辦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也嚴格依法執法行為,我們對審計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和證據,要進行再審查、再認證的工作。謝謝!

    [中國審計報記者]:剛才高局長介紹中我們了解到,公安和審計在監督上是不同的。公安是有問題去查問題,審計是沒有問題也要進行常規審計。所以,從這兩方面的情況來看,公安和審計的聯動應該説是一種新的形式。李金華審計長也説審計要有自己的特色,公安和審計的聯動,是不是特色的表現?是不是審計的創新和拓展?

    [王秀明]:我開始也介紹了,審計機關有審計機關的職權範圍,公安機關也有公安機關的職權範圍。但是,經濟犯罪行為發生的時候不可能把它劃開。所以,實際工作中,不光我們和公安機關,我們剛才介紹了違反黨紀、政紀績,主管部門處理權限的範圍。但是,審計機關發現問題不可能到此為止,我們必須把問題搞清楚,發現線索,按照國務院310號行政機關查處案件的移送規定,如果不及時移送,對審計機關來説,雖然超出我們的範圍,我們要移送。

    如果從這個意義上説,這種新的特點也可以理解。實際上我們超出自身的職權範圍把這個事要查清楚,必須借助相關的力量和相關部門,必須把這個事情處理好。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應該説是一種合作的延伸。謝謝!

    [高峰]:我補充一下。在現代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的情況下,政府部門的職能也在按照法定的規定來執行。我們所管的犯罪行為,有時候是跨領域、跨專業,呈現複雜化。因此,在打擊經濟犯罪日益複雜的犯罪行為的時候,僅靠某部門的單一的發揮是遠遠不夠的。應該説在現代化大工業條件下,只有合作才是打擊犯罪的最有效的武器。

    這是公安部和審計署,我們從工作層面秉承的一個新的執法理念。在這個執法理念的指導下,兩家在原有的工作協作基礎上,建立了更加具體、更加直接、更加緊密的協作機制,就是治理、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安全。我們要形成“一個腦袋、兩個拳頭”的工作格局。也就是説,公安機關有刑事執法的優勢,審計部門有審計部門的專業優勢,如何使這兩種優勢在打擊犯罪方面整合起來,變成我們打擊犯罪的兩隻拳頭,能夠打出組合拳,使犯罪分子沒有喘息、逃避的餘地,這就是我們要解決的一個執法的課題。我們現在已經著手在解決,我們將來還要更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武和平]:非常感謝各位記者剛才提及的關於公安、審計聯合配合打擊經濟犯罪的提問。今天的發佈會到此結束,感謝大家的光臨。也感謝王秀明司長和高峰副局長蒞臨今天的發佈會。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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