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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新股發行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等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17日 18時43分   來源:證監會網站

    2014年1月17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發佈了2013年證監會行政處罰工作情況、批准大連商品交易所開展聚丙烯交易、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工作正式啟動等新聞,並回答了記者關心的問題。

    問:1月7日,保監會發佈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板股票的通知,證監會對此有何評價?

    答:創業板自2009年設立以來,發展較快,有力支持了一大批創新創業型企業的發展,也有力支持了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當前,創業板已發展成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我們將進一步推進創業板的改革和發展。保監會放開具備股票投資能力的保險公司投資創業板股票,拓寬了保險公司投資範圍和領域,有助於增強保險資金投資靈活性,優化保險資産配置結構,長遠來看有利於行業的市場化改革。我會積極支持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板股票。當然,任何投資均存在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板股票也不例外。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投資機構,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參與新股申購,包括創業板股票的申購。保險公司參與網下申購報價,應依法依規嚴格履行報價評估和決策程序,進行獨立審慎報價。

    問:有無公司發行被證監會叫停的情況?

    答:自2013年12月31日開始至今,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共計有9家出現暫緩發行的情況,其後有5家公司陸續恢復發行,截至目前還有4家公司處在暫緩發行狀態。

    上述9家公司暫緩發行的原因不盡相同,有中國證監會要求暫緩的,也有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主動提出暫緩的。這裡簡單介紹一下市場較為關注的幾家企業的情況。

    奧賽康在完成定價併發布發行公告後,市場出現較多議論,有質疑其定價偏高的,也有質疑其老股轉讓大幅超過新股發行,把新股發行上市演變為老股東大額套現的。就此,我會及時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溝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暫緩了發行,並隨即發佈了公告。

    慈銘股份發行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按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要求,調閱了其路演推介材料,併發現其中存在需進一步核實的情形。因此,我們要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調整發行進度以待核查完成。

    晶方科技和太平洋石英,係發行過程中證監會接到有關信訪材料,對公司信息披露提出異議。按照信訪處理程序,仲介機構需按中國證監會要求進行核查,其後方可根據核查結果決定下一步發行進程。為保護投資者權益,核查期間要求其暫緩發行。

    除此以外的其他企業,均為其結合既有規則和自身發行情況,自主決定暫緩發行,中國證監會未干預其發行進程。

    問:奧賽康的暫緩發行是否意味著堅持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有所動搖?

    答:奧賽康的股票發行在報價、詢價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我會正在進行現場檢查,現在還沒有結論。市場廣泛關注和質疑的是,奧賽康的存量發行超過了31億元,比新股發行數量高好幾倍,這個情況值得重視。我們認為,作為一個新發行上市的公司,籌集的資金應當主要用於公司經營發展,如果在一級市場發行大部分資金被老股東拿走,顯然有違IPO的初衷。同時,控股股東是公司信息的優勢者,在IPO時就過多減持,容易引起投資者對控股股東行為及其影響的種種猜疑。因此,奧賽康的暫緩發行是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也是符合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要求的。我會強調,新股發行將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市場化改革,這個方向是不會改變的。

    此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文件中,都貫穿著市場化改革和保護投資者這條主線,突出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在完善事前審核的同時,更加重視事中加強監管、事後嚴格執法。市場化改革絕不意味著放任自流,更不允許哄抬價格,操縱價格,擾亂市場秩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是市場化改革的應有之義。

    問:近期有幾家企業在定價時剔除的最高報價超過90%,市場質疑證監會調控發行價格。請問對此有何評價?

    答:中國證監會1月12日發佈的《關於加強新股發行監管的措施》(以下簡稱《措施》)是對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提出的加強過程監管制度安排的具體落實,並未對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比如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規定,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要發佈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為了給投資者充分的時間冷靜分析定價合理性,認真思考企業投資價值,《措施》要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網上申購前三周內連續發佈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每週至少發佈一次,確保相關信息為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知悉並消化理解。

    《措施》發佈實施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均依據自身情況對發行安排作出了自主選擇。有的發行人認為自己的發行價格市盈率雖然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但有其合理性,遂堅持其發行定價,選擇了連續三周發佈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有的發行人結合公司情況和自我估值,選擇了較大比例剔除最高報價,使最終發行價格與其估值相匹配。需要説明的是,如果網下投資者報價偏高,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為合理定價,參照二級市場一般估值水平,較多剔除最高報價部分,使參照市場一般估值水平的報價成為有效報價,也是現行規則所允許的。

    問:如何看待由老股轉讓問題引發的股東套現行為?

    答:一段時間以來,新股發行“三高”問題一直是市場熱議的話題,認為公司超募是一種惡意“圈錢”行為,應該嚴格監管。近年來我會採取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舉措,允許老股轉讓就是相關措施之一。

    借鑒國際市場經驗,2012年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時就提出了允許持股36個月以上公司股東轉讓老股。本次改革進一步明確了新股發行與募投資金挂鉤、不足25%的部分可以轉讓老股的措施。其主要考慮在於:(1)緩解股票上市時可交易股份偏少的狀況,增加股票流動性;(2)促進買、賣雙方充分博弈,約束買方報高價,促進新股合理定價;(3)緩解股票上市後老股集中解禁對二級市場的影響。同時,也意圖解決市場一直詬病的所謂超募問題。

    本次改革啟動後,一些公司出現了老股轉讓數量大幅超過發行新股數量的情形。我們分析,其原因包括:一是首批發行的是早已通過發審會的企業,其申報的募投方案均係二、三年以前制定的計劃,加之一些企業近兩年業績增長較快,從而導致可容許的新股發行數量較低。二是個別企業發行定價過高,也使老股轉讓數量超過新股的情況更加突出。三是為防止發行人隨意編制募投項目,發行審核中一直從嚴把握募集資金投向,通常不允許企業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償還銀行貸款等。

    把新股發行數量與募投項目資金需求量直接強制挂鉤不盡合理。對此,我們正在研究改進措施。公司發行融資應以滿足經營發展實際需要為原則,合理確定募集資金用途。同時,要加大募集資金用途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並按國辦發[2013]110號要求充分揭示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措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主要考慮公司發展需要,對老股轉讓在公開發行股份中所佔比例應有限制。從目前首批發行公司已確定發行數量的48家情況來看,10家公司未發售老股,其他38家公司老股轉讓數量佔發行總量的平均比例為38.3%。

    問:近期證監會新出臺的3項措施以及對發行承銷開展現場檢查,這是否是一種行政干預行為,對此證監會有何評價?

    答:首先,我想説明,1月12日晚我會發佈的《關於加強新股發行監管的措施》及15日公佈的抽查工作,都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文件中明確規定的,不是所謂“新政”,更不是行政干預股票價格,只是對已有規則的落實和具體執行,目的是強化新股發行的過程監管、行為監管和事後問責,這是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

    這次對新股發行路演推介及定價過程進行抽查,如發現發行人、主承銷商在路演推介過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的,將中止其發行,並依據相關規定對發行人、主承銷商採取監管措施。涉嫌違法違規的,將依法處理。也歡迎社會各界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舉報,加強社會監督,共同維護好市場秩序。

    對發行人、主承銷商、報價機構等相關主體是否按照改革意見和相關規則守法合規、勤勉盡責進行抽查,是證監會發行監管的常態化工作。在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證券發行承銷辦法、協會業務規範、交易所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中,都對發行人、主承銷商有明確的規範要求,如:不得採取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或其他有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託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在推介過程中不得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這些禁止性條款的執行情況都將在今後的監管中做相應的檢查。

    我會將按照監管規定和業務政策,堅定不移地走市場化、法制化道路,切實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問:關於網上申購與市值挂鉤的問題?

    答:本次改革調整了網上配售方式。對於這一做法,市場評論較多。在公佈改革意見時,我們就這一問題做過解讀,但市場仍存在不少誤解。

    在制定改革方案及徵求意見過程中,建議實行市值配售的意見較為集中。改革措施中參考“市值配售”方式,要求“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這次改革沒有完全照搬市值配售做法有幾點考慮:一是市場股權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股權分置改革前,流通股主要由中小投資者持有,市值配售主要向流通股股東配售。股權分置改革後,不再存在非流通股。中小投資者也並不是流通股最主要的持有群體。按老的市值配售做法,並不能保證新股向中小投資者配售。二是定價方式發生了根本變化。經過多年市場化改革,新股定價方式已經從過去行政定價逐步向市場化定價過渡。按老的市值配售的做法,不繳款、直接按持股市值向投資者配售新股,不能體現投資者“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市場化改革理念。三是通過近年來的改革,新股風險已經初步顯現,新股申購不再穩賺不賠,2011年、2012年新股上市首日破發率均接近27%。四是先繳款再申購的做法已經實行多年,行之有效,投資者早已熟悉這一配售方式,並非本次改革內容,此次改革並沒有額外增加中小投資者的負擔。

    調整網上配售方式,一是鼓勵二級市場投資者長期持有股票,減少新股申購對二級市場的衝擊;二是平衡一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我們也在密切關注政策實施效果,從我武生物、新寶股份兩隻新股申購情況看,有以下幾個現象:(1)網上申購以自然人投資者為主,自然人投資者申購資金佔比超過95%。(2)自然人投資者參與網上申購的比例並不高。目前深圳市場符合市值申購條件的賬戶超過1100萬,參與兩隻新股申購的自然人投資者賬戶均為70余萬戶。(3)新股申購資金主要來自於近期場外增量資金。兩隻新股網上申購當日凍結資金1200億元,據報道,申購首日及此前4個交易日,普通投資者通過銀證轉賬凈轉入資金1349億元。(4)兩隻新股申購前2個交易日,普通投資者A股交易總體凈買入金額約64億,申購首日凈賣出19億,未出現為申購新股拋售老股的現象。我們將持續關注後續情況。

    問:如何看待此次新股發行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

    答:資本市場新舊矛盾交織,總會出現新的情況、新的問題,改革就是要在發展中循序漸進地解決這些問題。任何一項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解決所有的問題。改革的成效,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內相關各方的市場博弈才能體現,需要放在一個比較長的時期來觀察和檢驗。改革的措施當然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及時進行動態調整。證監會對存在的問題正在抓緊研究,不斷完善相關規則,提出符合實際情況的解決方法。

    解決資本市場存在的問題,既要治標,也要治本,既要有近期重點,也要有長遠目標。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循序漸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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