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本預案適用於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國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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