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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開始施行 政府強化自我糾錯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2日 07時36分   來源:人民日報

邱炯 繪

    新聞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工作。2006年4月,國務院法制辦正式設立行政復議司。2006年9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中辦、國辦下發了《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對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作了明確規定。2006年底,國務院召開全國行政復議工作座談會,這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次。2007年6月,國務院正式公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並規定於8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1日,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開始施行。就在這一天,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宣佈開通行政復議電子郵箱,開始接收向市政府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近幾個月,全國已有2600多名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分三批來京參加有關培訓。國務院法制辦行政復議司司長呂錫偉説,這樣大規模的培訓,在行政復議工作的歷史上從未有過。

    “準司法”的法律制度平臺

    每年平均解決8萬多起行政爭議

    今年6月,北方一個普通鄉村的村民們通過行政復議平臺改變了省政府的徵地批復。

    在一次徵地中,村幹部偽造了村民代表會議的村民簽字,省政府依據這一偽造的上報材料作為審批依據,批復了這次徵地。此後,村民們依法提出復議申請。2006年8月又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經過國務院法制辦的調查,弄清了事實真相,省政府撤銷了對此次徵地的批復。隨後,村民們也主動撤回了行政復議的申請。一次行政爭議有了一個和諧的結局。

    據統計,自1999年10月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我國各地方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受理行政復議申請51萬多件,辦結46萬多件。近幾年,全國每年平均通過行政復議解決8萬多起行政爭議,80%能夠做到“案結事了”。

    呂錫偉説,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通過“準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制度平臺。這個法律制度平臺保護人民群眾不滿意行政機關行為時的糾錯申請權,也約束申請人依法行使申請權,又能夠通過行政機關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糾正一些不當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優勢就是更加快捷、便民,而且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與司法途徑不同,行政復議的救濟渠道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既進行合法性審查,又進行合理性審查,對行政行為糾正的力度也更大。

    他説,行政復議在世界各國是普遍優先採用的行政爭議解決方式。如果行政復議得到加強,完全可以化解大部分行政爭議問題。

    效率與潛力未充分發揮

    近2/3的縣級政府沒有專職復議人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于川認為,行政復議作為一種主要的非訴訟性糾紛解決方式,與行政訴訟相比,其應有效率和潛力遠未充分發揮。

    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數據,近兩年行政訴訟案件數每年平均在10萬件左右。

    有關部門的相關調研顯示,在美國、韓國、日本等國,行政復議的數量遠遠超過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與行政訴訟的案件比例在美國是24:1,在日本大約為8:1,在韓國約為7:1。

    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呂錫偉説,按照法律規定,市縣政府應當承擔相當數量的行政復議任務,然而,目前市縣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的行政復議力量還相當薄弱。

    國務院法制辦的一項調研顯示,2006年各省區市和國務院部門合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91667件,受理81197件。全部行政復議申請中被申請人是鄉鎮政府和縣級政府部門的佔52.17%。而作為法定行政復議受理者之一的縣級政府的行政復議力量十分薄弱,呂錫偉説,目前全國縣級政府有近2/3沒有專職的行政復議工作人員。

    “擔心當被告,是一些行政復議機關不積極受理復議案件,受理後不願意依法變更行政行為的原因之一。”莫于川教授説。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進行過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如果復議機關受理後變更了行政行為,而復議申請人對此仍不滿意,提起行政訴訟,那麼行政復議機關就將作為被告。呂錫偉説,在實踐中一些行政復議機關為了避免使自己成為被告,有的不積極受理,有的受理後不依法變更不當的行政行為。

    “糾錯”的核心是幫助維權

    政府將暢通復議渠道強化受理辦理

    呂錫偉認為,行政復議是由老百姓啟動的行政機關內部糾錯機制,行政復議可以把人民群眾的監督與上級機關的監督結合起來。“從人民群眾的眼光來看法治政府,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出現錯誤,是否能夠依法積極處理,及時糾正。”

    “行政復議渠道是否暢通,是行政復議制度能否發揮作用的前提。”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説,行政復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和法定渠道,渠道集中了訴求表達機制、利益協調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等幾個方面的內容,核心就是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此次的實施條例中強調了對於人民群眾申請權的保護。

    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先行督促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直接受理。

    曹康泰説,受理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是縣級以上政府的法定職責,必須依法履行。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都必須受理;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認真作出解釋,告知解決問題的途徑,不能一推了之。

    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産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糾錯”機制著力取信於民

    提高基層行政復議能力將成為重點

    “只有獲得群眾的更多信任,行政復議解決矛盾糾紛的作用才能真正發揮。而要贏得信任,就需要通過提高復議能力,通過一件件高質量的行政復議案件來贏得公信力。”呂錫偉如是説。

    莫于川教授認為,此次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一系列制度,有助於行政復議制度的潛力得到充分釋放,能夠提高行政復議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實施條例對行政復議機關提高復議能力提出了很多具體的要求。實施條例還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以保證復議的公正性。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的受理方式可以是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書面復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還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實施條例專門規定了行政復議意見書制度。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相關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後工作的,可以製作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通報行政復議機構。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製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呂錫偉透露,目前加強基層政府的行政復議能力將是條例實施後的重點。為了對此提供保障,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

    吉林暢通行政復議渠道

    縣級以上政府都將設立行政復議辦公室

    據新華社長春8月1日電 (記者 褚曉亮)日前,吉林省政府針對當前基層行政復議機構薄弱、渠道不暢通的問題,要求在全省縣級以上政府都要設立行政復議辦公室,支持群眾對政府行政行為保持申訴的權利。

    據了解,目前,基層行政復議能力不夠是吉林省在行政復議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有些縣級政府存在無行政復議機構、也無辦案人員、無辦案經費問題。有的即使有復議機構,也只有一兩個兼職辦案人員。基層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問題迫切需要解決。

    吉林省要求全省縣級以上政府都要設立行政復議辦公室,編制要達到5人至6人,行政復議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吉林省副省長矯正中表示,省政府將重點針對勞動保障、徵地拆遷、企業改革和土地使用等領域的行政復議案件進行檢查。對於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經督促仍不改正的,將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記者 劉曉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9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99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已經2007年5月23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答問

    溫家寶總理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8日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解讀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民告官"責任主體明確

    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賦予了行政復議機構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權”。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和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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