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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實行行政問責制 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5日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為了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吉林省政府近日頒布實施了《吉林省行政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行政問責制是一種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現代行政制度。具體説就是指,對現任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2004年,溫家寶總理在十屆人大四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2006年初,國務院正式把建立和推行行政問責制列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

    今年初,吉林省省長韓長賦把落實行政問責制,作為強化依法行政意識、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項重要工作,要求監察廳抓緊起草制定。省紀委監察廳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吉林省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經廣泛徵求全省各級政府、各紀檢監察機構、省法制辦、省法律顧問團和行政專家學者的意見,反復修改,數易其稿,最後經省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頒布實施。

    實施《暫行辦法》,建立行政問責制,對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是構建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1、 實施行政問責,將進一步強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規範其從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減少不作為和亂作為問題的發生,確保行政親民、高效、廉潔。

    2、《暫行辦法》填補了我省行政問責制度的空白。《暫行辦法》是以省政府名義頒布的第一個行政問責規定,彌補了我省現有法律監督和紀律監督的不足,使未觸犯法律、違犯紀律的不作為、亂作為,有了追究責任的依據。

    3、實施《暫行辦法》是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需要。從整治經濟發展軟環境辦公室統計的數據看,不依法行政,向企業和外來投資者亂收費、亂攤派,干擾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投訴,佔總投訴案件的50%以上。在這些投訴中,公然違反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應當受到法律和紀律追究的並不多,更多的是不夠法律和紀律追究的行為。《暫行辦法》的出臺,開闢了第三條監督渠道,對那些沒有觸犯法律和違反紀律的人和事,通過問責來追究責任,對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促進吉林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必將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後,吉林省政府要求,各級政府和各部門一定要精心安排,週密部署,認真抓好落實,務求取得實效。

    一是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行政首長,一定要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暫行辦法》的重要意義,明確實施《暫行辦法》,不是單純地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更在於事前的監督提醒。各級領導既是問責的重點對象,又是落實《暫行辦法》的責任人,要把貫徹落實《暫行辦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納入工作議程,加強領導,完善機制,確保落到實處。

    二是要深入學習,廣泛宣傳。在全省上下形成濃厚的問責文化氛圍,使公眾自覺運用問責的權力,發揮監督作用。

    三是要明確責任,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保證責任落實到人。各級政府負責組織《暫行辦法》的實施。各級行政監察部門作為《暫行辦法》的監督部門,要做好行政問責的投訴受理、調查處理工作,對落實《暫行辦法》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促進政府和行政部門各履其職,各盡其責。各部門在職權範圍內抓好問責工作,同時要大力推行政務信息公開,增強工作透明度,及時讓公眾了解、社會知曉,自覺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以及公眾、社會和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四是要加大問責力度。今後,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在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檢查等環節,不作為或亂作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人,要敢於問責,善於問責,以強化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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