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一旦在我國管轄水域發生船舶污染事故,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將派出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第一時間趕往現場展開事故調查。記者了解到,剛剛頒布實施的《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管理規定》和《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管理規定(試行)》,對我國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行為進行了規範,統一了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程序及相關要求,並建立起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及培訓制度,為提升我國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水平提供了保障。
據了解,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是海事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質管理制度是交通部海事局為規範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工作、加強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對外建設、提高船舶污染事故調查業務水平的一次有益探索。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為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資格、可組織實施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工作的海事執法人員。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後,只有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才有資格組織實施事故的調查處理。沒有取得調查官資格證書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只能協助進行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調查組根據現場情況制定適當的調查方案,調查包括現場勘驗,訊問證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調查工作結束後,調查組將對調查情況進行匯總、評議,分析確定肇事者,最終提出處理建議。對於肇事船舶逃逸的,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經開航離港的,或者暫時無法確認污染來源、經分析可能為過往船舶所為等情況,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可進行事故協查。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實施註冊管理,分為助理級調查官、中級調查官和高級調查官,每一個級別都有明確的任職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