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我國礦業權評估管理,促進礦業權評估行業健康發展,近日國土資源部制定發佈《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關於規範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規範礦業權出讓評估委託有關事項的通知》3個文件。主要內容是明確管理者、管理相對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核心是強調評估管理過程公開,規範礦業權評估管理權力,陽光行政。
3個文件從不同方面對礦業權評估行業、礦業權評估管理程序等進行制度規範。《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國家實行礦業權評估師資格管理制度、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管理制度。從事礦業權評估的個人、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資質。礦業權評估師資格報考人員應當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規定的條件,考試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後,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資格。申報登記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的仲介機構不得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存在人事挂靠或附屬關係。
《關於規範礦業權出讓評估委託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設立礦業權需要進行礦業權價款評估的項目,應按礦業權審批管理權限由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採用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選擇和委託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門戶網公告已完成評估資料準備的礦業權價款評估項目和擬委託評估項目的有關信息等。符合要求的評估機構在公告發佈後5個工作日內,按公告要求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書面材料,報名截止日後3個工作日內,主管部門公佈有效報名機構名單和公開選擇評估機構的時間、地點及程序。名單公佈5個工作日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公告的時間和地點以搖號等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選擇評估機構,並於當日公告選擇結果。
《關於規範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對通過合規性審查的礦業權價款評估報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評估報告正文、附表、附件目錄和評估合同書在門戶網站公示10天,無異議的予以驗收,向評估機構出具備案證明並在網上公佈。評估報告公示期間有社會公眾提出意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意見匯總後書面通知評估機構,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答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答覆情況進行驗收或要求修改評估報告。予以驗收的,向評估機構出具備案證明,並在網上公佈。(記者 丁全利)
解讀:國土資源部就礦業權評估管理三文件發佈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