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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3-08-29 16:06 來源: 銀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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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

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3〕37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商業可持續原則,深入落實利率風險定價、獨立核算、貸款審批、激勵約束、人員培訓、違約信息通報等“六項機制”,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産業和環保政策、有利於擴大就業、有償還意願和償還能力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商業可持續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主動調整信貸結構,單列年度小微企業信貸計劃,並將任務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機構,優化績效考核機制,由主要負責人層層推動落實。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發揮信貸資産流轉、證券化對小微企業融資的支持作用,將盤活的資金主要用於小微企業貸款。

各銀監局應于每年一季度末匯總轄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的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報送銀監會。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及中信銀行、光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應于每年一季度末將當年全行的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報送銀監會,同時抄送相關機構監管部門。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的市場定位和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切實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資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爭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

各銀監局應對轄內小微企業貸款增長情況(含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總行營業部)實行按月監測、按季考核,並針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細化考核要求,確保全轄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

四、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測指標體系。將小微企業貸款覆蓋率、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覆蓋率和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3項指標納入監測指標體系,按月進行監測、考核和通報。具體填報要求見附件。

小微企業貸款覆蓋率和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覆蓋率主要考察小微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及其它金融服務的比例。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主要考察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有效貸款需求的滿足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改進內部機制體制,增強服務意識,切實提高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拓寬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覆蓋面。

五、繼續強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在全年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且當年全行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水平的前提下,下一年度才能享受《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銀監發〔2011〕59號)、《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銀監發〔2011〕94號)、《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監發〔2011〕7號)等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各銀監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風險資産權重、存貸比考核等方面進一步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和正向激勵措施。

六、各銀監局應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序開展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的申報工作,拓寬小微企業信貸資金來源。

獲准發行此類專項金融債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該債項所對應的小微企業貸款在計算“小型微型企業調整後存貸比”時,可在分子項中予以扣除。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牢固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持續豐富和創新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式。要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小微企業的特點,為其量身訂做特色産品,並全面提供開戶、結算、貸款、理財、諮詢等基礎性、綜合性金融服務。大力發展産業鏈融資、商業圈融資和企業群融資。要在提升風險管理水平的基礎上,積極創新還款方式和抵質押方式,建立針對小微企業的信用評審機制,探索發放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有序開辦商業保理、金融租賃和定向信託等融資服務。同時,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新工具,研究發展網絡融資平臺,不斷創新網絡金融服務模式。

各銀監局要進一步引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強支小助微的服務理念,鼓勵開展金融創新,在做好風險防範和管理的基礎上,按照“先試先行”的指導思想,穩步探索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新模式、新産品、新渠道。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推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網點和渠道建設,增加對小微企業的有效金融供給。大中型銀行要繼續以“四單原則”為指導,把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做精、做深、做出特色,並進一步向下延伸服務和網點,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批量化、規模化、標準化水平。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立足當地、服務小微的市場定位,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

各銀監局要引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佈局,支持在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促進競爭,進一步做深、做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九、進一步規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定價機制的基礎上,嚴格執行《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銀監發〔2011〕94號)有關規定,除銀團貸款外,不得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對小微企業及其增信機構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嚴禁在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的貸款條件。

各銀監局應加強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督導,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的透明度,並於2013年11月30日前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政策的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將檢查結果納入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年度總結。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風險狀況和內控水平,適度提高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容忍度,並制定相應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從業人員盡職免責辦法。

各銀監局應在監管工作中落實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的具體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出全轄各項貸款不良率2個百分點以內的,該項指標不作為當年監管評級的扣分因素。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完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管理體系,提升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能力。

各銀監局應加強對小微企業風險狀況的監測和提示,指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防範和化解風險。

十二、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主動加強與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溝通,進一步密切合作,爭取在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信息共享平臺、信用徵集體系、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等方面獲得更大支持,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外部環境;充分發揮融資性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融資增信的作用,規範融資性擔保貸款管理和收費定價行為,引導和督促融資性擔保機構利用財政補貼和風險補償等方式合理降低擔保費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用足、用好財政、稅收各項優惠政策,加大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核銷力度。

十三、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工作。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主動、持續宣傳和推廣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經驗和成效,普及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知識,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十四、加強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督導與總結。各銀監局要將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督導檢查納入日常監管工作內容。對於當年未能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的銀監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將進行重點督導。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應將上一年度全轄或全行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年度總結,于每年1月10日前報送銀監會,前述各行應同時將總結抄送相關的機構監管部門。總結內容包括當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成效、面臨的問題、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對有關部門的政策建議。

十五、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按季報送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有關數據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94號)中有關各銀監局報送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客戶覆蓋情況的規定不再執行,其餘規定不變。

請各銀監局將本意見轉發轄內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

(不含外國銀行分行)。

2013年8月29日

解讀評論:

“銀稅互動”:盤活納稅信用支持小微企業融資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任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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