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主動承擔我國金融發展戰略的先行引領使命,加快金融市場開放創新,構建市場化國際化金融服務體系,推動深圳金融業新一輪跨越式發展,現就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創新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重點領域
(一)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加快科學發展、打造深圳質量,堅持市場決定、創新驅動、開放引領、服務導向原則,以國家戰略需要為出發點,以市場化配置金融資源為改革主線,更加注重前瞻性、系統性的金融體制機制創新,更加注重以前海為平臺的金融開放合作,更加注重金融與實體産業的良性互動發展,推動若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新突破,進一步拓展金融市場廣度和深度,不斷提升金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持續增強金融業競爭力,加快構建更具市場化、民營化、國際化特色的深圳金融業發展新格局。
(二)總體目標。
立足國際視野,踐行國家戰略,不斷豐富金融中心功能和內涵,加快完善金融市場和組織體系,推動金融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以制度創新和市場化實踐率先為我國金融業改革開放發展探索路徑、積累經驗,全力打造金融市場化改革的引領區、跨境金融業務的先行區、創新金融業態的集聚區和産融緊密結合的示範區。到2015年,進一步強化多層次資本市場和金融創新中心的特色優勢,提升全國金融中心城市和人民幣跨境流通主要渠道的功能地位,基本建成市場化水平高、開放創新能力強、與實體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現代金融體系,成為聯通香港、輻射亞太的人民幣投融資集聚地和全國重要金融創新中心。到2020年,率先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運行規則和制度環境,實現金融運行機制高度市場化和深港金融業務深度同城化,基本建成金融機構聚集、多功能要素市場完備、綜合營商環境一流的現代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
(三)重點領域。
跨境金融。充分借助深圳毗鄰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區位優勢,進一步打通本外幣、境內外、在岸離岸市場的對接合作路徑,持續拓寬跨境資金融通渠道,完善跨境資産交易機制,加快構建境內外投資者共同參與,交易、定價和信息功能較強的跨境金融業務先行區。
民營金融。充分發揮深圳民營經濟發達、民間資本充裕的特色,激發多元化市場主體的創新活力,不斷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通道,推動完善市場化準入機制,鼓勵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多種方式發起或參與設立各類金融機構及新興業態,加快構建民營金融集聚區。
創新金融。充分依託深圳高新技術産業發達、自主創新能力突出、互聯網資源集聚的條件,促進金融與現代信息技術、新興産業的融合,進一步拓展金融産業鏈,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大力發展科技金融和網絡金融,培育衍生金融新業態和新型要素交易平臺,加快構建創新金融功能集聚區。
産業金融。充分結合深圳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等産業發展基礎和未來産業(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海洋經濟等)的佈局規劃,圍繞重點産業及關鍵領域強化金融服務功能,逐步健全適應實體領域投融資發展需求的金融支持體系,全面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實現金融業從單純資金要素保障向綜合金融服務功能轉變,加快構建産融良性互動、共生發展的新格局。
民生金融。充分發揮深圳金融在民生保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中的支撐服務功能,建立健全社區金融服務體系,發展普惠金融,鼓勵與居民消費密切相關的金融産品與服務創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便捷、高效、個性化金融服務的需求,加快構建民生金融示範區。
二、完善金融資産市場化定價基礎,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四)推動建立市場化的金融機構準入制度。
爭取放寬境內外機構設立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的股東資質、持股比例、業務範圍等限制。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支持國有資本、集體資本、民營資本等各類資本在金融領域的創新合作,發展混合所有制金融組織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在前海設立子行、分行、專營機構和中外合資銀行,支持設立在前海的外資銀行支行升格為分行。爭取適當縮短深圳外資銀行代表處升格為分行和外資銀行分行從事人民幣業務的年限要求。鼓勵證券、基金、期貨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和創新型機構,支持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再保險公司、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險公司等加快佈局,促進更多海內外金融機構在深圳集聚。
(五)引導更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
支持民間資本按“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原則加快進入金融領域,著力培育一批民營金融領軍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起設立民營銀行、證券基金期貨類機構、專業性保險機構、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及其他有利於增強市場功能的新型金融業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金融機構改革,通過並購重組、增資擴股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傳統金融企業。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上市規範發展,支持設立小額再貸款公司、行業互助性融資擔保機構。支持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創投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産業基金等。
(六)率先承擔匯率利率市場化改革任務。
積極爭取上級監管部門支持,推動完善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豐富外匯産品,拓展外匯市場的廣度和深度。鼓勵更多銀行業機構參與貸款基礎利率集中報價,探索同業存單發行與交易新機制,推動小額外幣存款及人民幣存款利率上限逐步放開,擴大金融機構負債産品市場化定價範圍,實現金融機構資産方價格市場化定價。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積極探索保險資金進入商業貸款領域試點。加快推進壽險預定利率市場化和商業車險定價機制改革。
(七)全面強化多層次資本市場功能。
強化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和中小板市場的融資功能,完善創業板市場化運行機制,配合開展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支持符合條件的深圳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探索非上市公司的櫃臺和場外交易,支持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拓寬展示、融資、培育等功能。推動建立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滬深交易所的轉板機制,全面構建滿足各階段、各類型、各種需求的企業上市融資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市場化的再融資和並購重組制度,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利用優先股等工具實現戰略發展規劃。
(八)創新發展各類新型要素交易平臺。
引導金融資産、石油化工、保險産品、文化産權、農産品等要素交易平臺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創新業務産品等方式進一步做大做強,推動稀貴金屬、珠寶、電子商品、租賃資産、航空航運、社會資本和慈善公益資産等新型要素平臺組建運行。探索組建跨境資産託管結算平臺和資産證券化産品交易場所,爭取設立金融指數期貨及衍生品交易平臺,推動建立農産品、電子産品、珠寶等指數交易平臺。規範發展貸款轉讓市場,積極發展票據市場,探索建立信託受益權轉讓市場。推動深圳黃金場外交易市場建設,支持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及商品期貨交割倉庫設立運行。
(九)積極拓展創新性金融産品。
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國內跨市場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和基於國際指數、債券等的ETF産品。推動企業(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集合票據、集優債等品種加快發展。支持推出項目收益債券、私募融資工具等新型債券品種和小貸債、信用債等固定收益品種。積極開展房地産信託投資基金(REITs)、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汽車消費貸款支持證券和慈善公益信託等創新産品試點。加快推出以匯率、利率、股票、債券等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産品。大力發展醫療責任險、食品安全責任險、電梯安全責任險等責任保險。率先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
(十)加快推進資産證券化創新試點。
通過銀行信貸資産證券化“信託+專項計劃”雙SPV(特殊目的公司)結構,實現信貸資産從銀行間債券市場進入交易所市場。爭取資産證券化專項試點額度,探索引入公開發行、集中交易制度,將資産證券化産品納入常規固定收益類産品管理。探索公共基礎設施收益權、信託産品受益權、小額貸款資産、公益項目資産等特定種類的資産證券化。探索推出土地信託,促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生産要素的市場化流轉。規範無形資産保護、評估、質押、登記、流轉和託管的管理辦法,開展知識産權和版權等資産證券化試點。積極探索巨災保險産品、碳排放權産品證券化,研究推出巨災債券、碳債券等創新型債權類産品。
三、提高金融市場開放程度,加速構建跨境資本自由流動機制
(十一)深化深港兩地金融合作。
推動建立深港兩地常態化協調工作機制,探索編制深港金融合作長效性框架方案或工作規劃,全方位深化兩地在金融市場、機構、人才等領域的合作。支持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建設,增加境外人民幣流通規模、留存數量和可接受度。爭取進一步放寬香港各類金融企業到前海設立機構和開展業務的準入要求,加快組建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探索兩地創新型要素市場合作發展的新模式。嘗試兩地金融産品的互認買賣和金融從業資格互認。探索建立“深港交易通”系統,通過聯網交易等方式加速兩地證券市場融合。大力推動深圳企業和金融機構到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支持更多深圳企業到香港上市。探索香港保險機構在深圳服務內地居民的可行路徑,通過跨境再保、分保等渠道引導香港人民幣保險資金參與前海開發建設。率先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符合國際慣例的金融運行規則和制度體系,提升深圳金融國際化水平。
(十二)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
加快推動人民幣信貸資産跨境轉讓、跨國公司人民幣資金池、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等業務創新,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開展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試點。爭取率先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結算試點,便利人民幣通過個人渠道跨境流動。全面拓寬參與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的企業類型、貸款用途和境外主體範圍,繼續推動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創新,率先探索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人民幣貨款回流。擴大深圳保險機構跨境人民幣再保險業務規模,探索放開保險資産管理機構赴港發行設立人民幣投資基金。充分發揮深圳金融結算系統作用,完善人民幣跨境使用的系統支撐。
(十三)加快離岸金融業務創新。
探索在前海建立本外幣在岸、離岸賬戶,實現分賬核算管理,離岸賬戶與境內在岸賬戶之間産生的資金流動視同跨境業務管理,離岸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內非居民賬戶和其他離岸賬戶之間的資金可自由劃轉。支持銀行業機構開展離岸業務,支持有離岸經營資格的銀行在前海設立離岸分部,直接辦理非居民人民幣業務。鼓勵在前海發展離岸保險、離岸基金等業務。
(十四)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創新。
爭取上級監管部門支持,推動將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下放銀行辦理,適時開展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意願結匯試點。在前海探索資本項下外匯額度管理創新,嘗試對跨境流動資金實施軋差管理。創新現行企業外債管理模式,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全球性或區域性資金管理中心,深化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爭取在前海開展人民幣國際貿易結算中心外匯管理試點。爭取儘快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推動前海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開展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品投資等各類境外投資業務。積極研究基金産品、私募股權産品、信託産品等金融資産的跨境交易,擴大資本項下資金境內外投資的廣度和深度。
(十五)構建前海國家級金融開放創新平臺。
儘快落實國務院批復前海開發開放的系列政策,全力支持前海創造性地承擔建設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範窗口的戰略使命,勇於擔當新時期突破性改革重任。積極爭取國家各項重大改革創新政策率先在前海探索實施。爭取在前海實現跨境直接投資按規定與前置核準脫鉤,推動跨境信貸、發債、投資等主要資本項目領域的全面開放。依託前海全面深化深港合作,加大對台灣、澳門以及東盟、亞太等地區的開放與合作力度。建立境內外金融機構落戶的投資發展平臺,全力打造人民幣投融資樞紐、新型財富管理中心和國際再保險交易中心,吸引境內外各類金融機構集聚發展,支持前海建設國際一流的金融特色功能區。
四、拓寬産融結合新路徑,實現金融與實體經濟的有效對接
(十六)加快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
加強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建設,爭取設立專業化的中小企業發展銀行、科技銀行,推動各商業銀行設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科技支行。探索開展高新技術企業風險信貸,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業務,積極爭取開展信貸債權轉股權試點。支持金融機構發行面向社會投資人的高新技術企業定向資産管理、信託、集合理財計劃等産品,促進民間資本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完善科技金融聯盟功能,支持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産業投資基金等實現投貸聯動。創新知識産權交易模式,加快建設知識産權交易市場。大力發展科技保險,完善高科技企業風險分擔機制。
(十七)規範互聯網金融發展。
出臺專項政策,統籌規劃互聯網金融孵化基地和産業園,加大對網絡第三方支付和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業態的支持力度,爭取設立互聯網銀行、互聯網證券公司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加快培育互聯網金融龍頭企業。通過探索第三方資金託管等模式,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管理規範。成立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互聯網金融論壇,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引導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的深度合作,構建深圳互聯網金融産業鏈聯盟,加快形成傳統金融與創新金融互補發展的良性格局。支持設立提供數據存儲及備份、雲計算共享服務、大數據挖掘和服務、銷售結算服務的機構,完善互聯網金融的配套支持體系。
(十八)推進金融支持實體經濟。
推動金融業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服務業和未來産業的支持力度,優先保障重點工程和創新項目等資金需求。鼓勵設立産業並購基金,支持企業通過産業並購實現轉型升級。推動開發供應鏈金融、航運金融、貿易融資、訂單質押等創新金融産品和業務。支持發展消費金融和汽車金融,促進消費升級。加強對各類投融資平臺的風險控制,引導其更好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推進市級保障房投融資平臺建設,緩解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難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慈善公益事業等領域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參與社會養老産業發展,積極爭取個人延稅型養老保險試點。鼓勵發展綠色信貸,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市場功能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制度。扶持更多的低碳環保企業上市,構建綠色金融服務體系。
(十九)完善社區金融服務體系。
強化社區金融服務,支持廣泛設立社區金融服務網點,鼓勵在特定社區內設立獨立運營且主要為社區小微企業、居民、商戶提供個性化金融服務的社區銀行,重點支持創業帶動就業項目。支持專業市場運營機構、産業鏈核心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等依託自身資源,發展特色小微金融服務機構。支持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同業拆借、資産證券化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創新服務模式。鼓勵商業銀行開展適合小微企業融資特點的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租金收入質押貸款、小額循環貸款和無抵押貸款等業務。大力推動實施中小企業貸款聯保增信計劃,建立中小企業貸款聯保增信平臺。支持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積極發展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
(二十)扶持融資租賃産業發展。
鼓勵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支持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在前海設立單機、單船、大型設備等項目子公司和功能創新平臺公司,開展航空器(材)、船舶和大型設備租賃業務。支持融資租賃産業通過跨境人民幣貸款、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推動融資租賃業務創新試點,建立融資租賃資産交易平臺,鼓勵開發覆蓋債權與股權、場內與場外、標準與非標準融資租賃産品,大力發展融資租賃資産交易市場。
(二十一)打造國際財富管理中心。
進一步深化外資股權投資創新試點,積極探索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在資本金結匯、投資、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大力發展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天使基金、並購基金、對衝基金等機構,積極吸引全球主權財富基金、養老基金、捐贈基金等以深圳為中心投資佈局。利用特區立法權,探索在前海建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國際通行保密制度。探索家族信託和慈善公益信託運行模式,支持財富傳承和公益事業發展。鼓勵發展高端理財業務,推動構建包括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産品、信託計劃、專項資産管理計劃、債權投資計劃、第三方財富管理等多元産品的“大資産管理”格局。
(二十二)大力發展金融服務外包。
加快建設有助於金融服務外包産業發展的基礎設施、投資環境和公共信息服務平臺。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金融服務外包産業特點的創新金融産品,加大對金融服務外包企業的金融支持。大力發展商業保理業務,鼓勵港澳服務提供者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形式,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保理企業。研究推出商業保理公司外部融資、風險分擔等方面的創新政策,鼓勵開展調查、催收、管理、結算、融資、擔保等一系列綜合業務,儘快形成市場完善、功能齊全、服務高效的商業保理服務體系。
五、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創新和協同工作機制,營造國際一流的金融發展環境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深圳市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和各相關部門參加,建立健全跨行業、跨部門的聯動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監督落實,協調重大金融項目和改革創新政策落地實施,監控創新業務風險,處置區域性金融風險事件。
(二十四)推動監管創新。
探索金融監管權限下移,減少審批層級,積極爭取上級監管部門將部分機構準入、業務創新、産品審查、高管核準等職能授權深圳屬地監管部門,實施靠前監管。爭取率先在深圳開展保險法人機構屬地化監管試點。探索金融混業監管的可行路徑,爭取在前海推動設立專門監管機構並率先實現金融混業監管。逐步理順地方金融事權,探索完善地方政府對創新金融的監管服務模式,明確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功能,充實加強工作力量。
(二十五)集聚金融人才。
啟動實施國際金融人才戰略,推動建立市區聯動的金融人才支持體系,加大金融行業人才安居支持力度,培養和引進一批具有全球視野和創新意識的高端金融人才。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機構資源,加快建設與國際接軌的金融創新人才培訓基地。鼓勵各金融機構、研究機構設立金融博士後工作站。探索設立金融特色學院,組建金融創新研究智囊機構,打造有影響力的金融智庫。推動建立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大型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幹部雙向挂職交流常態機制。
(二十六)優化發展環境。
充分發揮産業政策的激勵作用,鼓勵各區設立金融工作部門,採取個性化措施支持轄區金融産業發展。探索組建金融控股平臺,孵化培育各類創新型金融機構,配合推進地方金融産業規劃實施。進一步優化金融産業空間佈局,滿足金融産業用地需求。打造知名財經媒體品牌,創辦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高端金融論壇。
(二十七)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以徵信系統建設為切入點,加強部門信息互通共享、信用披露和信用分類評級等工作,健全信用信息查詢和應用制度,加快推進信用信息有序規範開放,強化失信懲戒制度。鼓勵各類社會資本發起設立新型徵信機構,培育發展信用服務市場。規範發展信用評級市場,建立和扶持一批企業信用評級機構。規範發展適應金融改革發展需要的會計、審計、法律、資産評估、資信評級的仲介體系。
(二十八)健全金融風險防控機制。
加強地方政府與金融監管部門工作協調,加快構建部門聯動、綜合監控、分級管理的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工作體系。鼓勵發揮金融領域專業糾紛調解機構的作用,支持投資者通過調解、仲裁以及民事訴訟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推動加快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強化行業自律監督和規範發展。深入開展金融法制宣傳,加強投資者教育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推進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試點工作。完善金融執法體系,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內幕交易、非法外匯、非法支付結算等各類非法金融活動,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努力構建金融安全區。
各區(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金融業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支柱作用,將金融改革創新的各項任務納入責任目標,落實責任,積極主動提供政策支持與服務,全力為金融業改革創新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市金融工作部門要會同駐深金融監管機構,抓緊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積極爭取上級監管部門支持,全力推動各項政策措施加快落實,不斷增創新時期深圳經濟特區金融業改革創新發展新優勢。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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