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區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3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16 17:03 來源: 坪山新區政府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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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坪山新區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資金管理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創業專項資金是新區管委會為推動新區經濟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的規模由新區管委會審批決定後,由新區財政主管部門每年從預算中安排資金,專項資金實際支出規模不得超過管委會批准的總額。當年未使用完的資金需上繳新區財政,不得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條 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申請、部門審核(專家評審)、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監督檢查”的制度;遵循納稅大戶優先、重點扶持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採用無償資助的方式,資助金額實行單個項目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職責和分工
第五條 成立新區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創新創業專項資金使用的決定機構。組長由新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新區分管科技工作的管委會領導擔任,組員由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根據本辦法制定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實施細則及年度申請指南,提出年度資金預算,受理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考察評審,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七條 新區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交資金規模預算計劃報新區管委會審批,根據新區管委會批准後的預算計劃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對領導小組審核通過的項目安排資金,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八條 獲得資助的單位負責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向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審計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的相關數據和資料。獲得資助的單位收到資金後應按國家有關財稅制度處理。
第九條 評審專家負責對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項目進行考察評估,作出項目可行性、技術水平、經濟和社會效益、項目經費投入及政府資金安排等評估意見。
第三章資助對象和範圍
第十條 專項資金資助的對像是在新區註冊並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註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企業。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資助企業的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省、市及新區産業發展政策;具體資助項目由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確定。
第十二條 每家企業年度享受的資金資助額度與其繳納的稅收相挂鉤,原則上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繳納稅收新區實得部分總額(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內可以申請多個種類的項目資助,但只能獲得一類資助。
第十四條 上級部門、新區管委會、領導小組決定給予扶持的項目不受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限制。
第四章申請與審批
第十五條 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對申請項目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單位按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申請指南準備所需材料進行申請。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審批程序為:
(一)對已受理的項目,不需要評審的,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對項目進行集體討論,通過後編制項目資金計劃;需要評審的,由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按照《坪山新區創新創業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的規定組織評審,並出具書面評審意見,根據評審意見,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對項目進行集體討論,通過後編制項目資金計劃;
(二)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資金計劃報領導小組審議並印發會議紀要;
(三)審議通過的項目在新區管委會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出具書面調查報告;
(四)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項目,新區財政主管部門憑領導小組會議紀要安排資金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對上級部門、新區管委會、領導小組決定給予扶持的項目,按上述(二)、(三)、(四)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有如下情況者,對申請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追回已撥資金。情節嚴重者,三年內不再將該單位列入資助範圍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在項目申請、實施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截留、挪用、擠佔項目經費的;
(三)不按規定向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審計主管部門如實報送統計報表及相關數據信息的。
第十八條 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資助項目進行跟蹤管理,監督資金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同時,定期對資助項目進行評估,分析資金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報新區管委會批准後實施整改,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新區財政每年安排創新創業專項資金工作專項經費,用於支付聘請專家、法律訴訟、評估、審計、維護項目數據庫、公示以及其它與管理專項資金有關的費用,具體金額由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每年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部門經費預算報新區財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關於印發〈坪山新區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等科技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坪委〔2012〕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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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薛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