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31 號
公安部關於廢止《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和《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經清理,現決定廢止1993年9月24日發佈實施的《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公安部令第14號)和1994年12月25日發佈實施的《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 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2日
中國政府網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