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廢止《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和《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31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5-04 11:02 來源: 公安部網站
【字體: 打印本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31 號

公安部關於廢止《公安機關和公安
幹警十不準的規定》和《集貿市場
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經清理,現決定廢止1993年9月24日發佈實施的《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公安部令第14號)和1994年12月25日發佈實施的《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
  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2日

責任編輯: 馬娟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