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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總後勤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4-06-16 11:31 來源: 科技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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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總後勤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科發社〔2014〕159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和疾病協同研究網絡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明確各方面的職責和分工,保障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和疾病協同研究網絡的科學推進和有效運行,科技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和總後勤部衛生部聯合製定了《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科技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總後勤部衛生部
2014年6月16日

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醫學科技發展“十二五”規劃》,做好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臨床研究中心”)的規劃佈局與建設運行管理,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根據臨床需求按疾病領域建立臨床研究中心,每個領域建立若干個臨床研究中心。各臨床研究中心按照本領域疾病防治研究重點和實際需要搭建疾病研究協同網絡(以下簡稱“研究網絡”),聯合二、三級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等,協同開展疾病防控研究。

第三條 建設臨床研究中心和構建研究網絡是整體推進我國醫學科技發展和加快醫學科技成果臨床轉化和普及推廣的一項重要工作佈局,各臨床研究中心要發揮好引領、集成、帶動、普及作用,努力建設成為整合集成臨床醫學研究資源和創新力量的重要依託,成為優化組織實施相關疾病臨床研究和轉化醫學發展成果的主體研究力量,成為促進醫學科技成果普及普惠的重要推廣平臺,為國家醫學科技發展和醫改實施提供科技支撐。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科技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總後勤部衛生部是臨床研究中心的宏觀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臨床研究中心的佈局規劃。

(二)組建臨床研究中心專家諮詢委員會。

(三)組織開展臨床研究中心的申報評審、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司(局)和地方省級科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作為臨床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薦本部門或本地區臨床研究中心的申報。

(二)推進本部門或本地區臨床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提供相關政策和財政支持。

(三)協助管理本部門或所在地區臨床研究中心所承擔的國家醫學科技研究任務。

第六條 臨床研究中心專家諮詢委員會由國內和國際臨床醫學、公共衛生、醫學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為臨床研究中心的佈局規劃、運行管理和評審評估等工作提供諮詢。

(二)對臨床研究中心提出的臨床研究重點方向、任務及戰略規劃等提供諮詢。

(三)承擔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臨床研究中心依託的法人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臨床研究中心的建設實施,為臨床研究中心建設提供人、財、物等相應的條件保障。

(二)建立健全臨床研究中心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有利於臨床研究中心發展的管理和運行機制。

(三)做好臨床研究中心開展臨床研究的條件保障工作。

第八條 臨床研究中心的職責和任務是:

(一)緊密圍繞本領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臨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術問題,研究提出本領域研究的戰略規劃和發展重點。

(二)優選二、三級和基層醫療機構搭建研究網絡,負責對研究網絡成員單位的績效考核,培育臨床研究的優秀人才和技術骨幹。

(三)重點組織開展大規模、多中心的循證評價研究;開展防、診、治新技術、新方法的開發和應用評價研究;開展診療規範和療效評價研究;開展基礎與臨床緊密結合的轉化醫學研究等。

(四)研究提出診療技術規範建議和相關政策建議,供行業主管部門參考。

(五)組織開展研究成果推廣應用,提升本領域疾病診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

(六)承擔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研究網絡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臨床研究中心制定本領域戰略規劃,提出領域技術需求和研究建議。

(二)按臨床研究中心要求,做好資源整合、協同研究、技術應用與服務等工作。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

第十條 臨床研究中心申報:

(一)各相關醫療單位根據管理部門的規劃佈局,組織填寫《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申報書》(編制提綱見附件1),經主管部門推薦向管理部門申報。

(二)申報臨床研究中心的單位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三級甲等醫院法人單位;在申報領域的臨床技術水平國內領先;臨床醫學和轉化研究能力突出,申報前五年內,在申報領域牽頭主持過國家科技計劃臨床研究項目/課題,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優勢明顯;能夠對擬申報的臨床研究中心建設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同一所大學所附屬的醫療機構在同一領域只能提交一份申報書。

第十一條 臨床研究中心評審程序:

(一)形式審查。管理部門委託相關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根據申報條件和要求核定申報醫院是否滿足申報條件。

(二)能力評估。管理部門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學會等第三方對申報單位進行能力評估,主要依據科研水平、研究能力等指標對申報醫院進行評分排序。

(三)綜合評審。管理部門組織國內外的多方面專家進行綜合評審,重點從申報醫院臨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條件等工作基礎情況,研究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和網絡建設的組織構架和運行機制情況進行綜合判定。

(四)社會公示。管理部門根據綜合評審結果,綜合考慮臨床研究和轉化醫學發展需求、醫學科技發展整體佈局以及地域分佈等因素擇優選擇臨床研究中心的依託單位後,向社會進行公示。

(五)發文確認。管理部門對通過社會公示的臨床研究中心的依託單位發文正式確認。

第四章 運行管理與績效評估

第十二條 臨床研究中心依託所在的法人單位建立,臨床研究中心與依託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變,臨床研究中心所在的法人單位是臨床研究中心和研究網絡建設的責任主體。

第十三條 臨床研究中心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具體負責臨床研究中心的建設和研究工作,中心主任對其法人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鼓勵各臨床研究中心根據國家戰略和自身實際情況,積極探索適合自身特點的組織模式和運行機制,建立有效的資源整合、協同創新、利益分享機制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領域的臨床研究中心之間應建立有效的協同機制。

第十五條 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以科研項目、平臺建設、人才培養、國際合作等多種形式支持推進臨床研究中心和研究網絡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六條 通過確認的臨床研究中心向管理部門提交實施方案(編制提綱見附件2),由管理部門審定後進入組織實施和建設階段。

第十七條 臨床研究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每年對工作情況進行總結,編寫《國家臨床研究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3),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經依託單位簽章和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送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佈,接受同行監督和評價。

第十八條  管理部門對臨床研究中心實施績效管理,委託評估諮詢機構、學會等每三至五年對臨床研究中心開展一次運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方式包括中心自評價、專家評議、現場考核和綜合評價等,評估內容重點是臨床研究中心組織管理情況、項目運行情況、資源整合情況、研究成果情況、成果普及推廣情況、人才培養情況、服務水平、社會滿意度等。

第十九條 管理部門依據運行績效評估結果,對評估結果優秀的臨床研究中心予以重點支持;對評估結果較差的臨床研究中心,予以通報並責成限期整改;對連續兩次評估結果較差的臨床研究中心予以撤銷,被撤銷的臨床研究中心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臨床研究中心。

第二十條 管理部門支持臨床研究中心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與交流。鼓勵邀請國外專家、研究人員到臨床研究中心進行學術交流和從事研究開發,鼓勵與國外有關單位在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要求的前提下聯合開展臨床研究工作,並切實保護好我國人類遺傳資源、臨床數據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臨床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申報書編制提綱(參考格式)

      2. 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實施方案編制提綱(參考格式)

      3. 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編制提綱(參考格式)

解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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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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