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促進萬眾創新,是我國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舉措。1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充分貫徹並體現了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精神,將促進科技創新的制度紅利依法得到釋放。 近年來,科研投入不斷增加,但成果轉化率偏低,制約了我國科技創新對經濟的貢獻度,一些優秀的前端研究成果未能轉化為終端産品,未能形成生産力和競爭力。究其原因,科研人員對成果轉化的意識不足固然是一方面,但更主要的是體制機制不完善,阻礙了科研人員從事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華中科技大學副校長駱清銘指出,高校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遇到的困難主要包括審批過程複雜、審批週期長,對科技成果持有方的保護與激勵機制不協調,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仲介機構和個人的政策保護機制不明晰,財務與稅務政策不明晰等。他説:“許多科研人員背著‘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思想包袱。” 對此,本次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科技成果信息發佈、處置收益分配等制度,突出了企業在科研方向選擇、項目實施等方面的主體作用,強化了知識産權保護。 在完善法律的基礎上,加強科技成果信息發佈、傳播的有效性還需強化平臺建設。目前國內一些地方已建起科技成果信息發佈平臺,有的平臺還承擔交易服務的功能,如何依照修訂後的轉化法管好、用好這些平臺,促成科技成果供需對接十分關鍵。 完善處置收益分配製度有利於優化産學研合作中的利益分享,激發科研人員進行成果轉化的動力。今年7月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積極探索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賦予創造成果的單位,進一步為創新創造鬆綁加力。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知識産權局10月印發《關於開展深化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從試點的精神來看,處置收益分配製度的改革的核心是政府簡政放權,減少審批事項,把處置權和收益權放給高校和科研機構,成果轉化遵循市場定價原則,對於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人員獎勵,把更多的自主權交給市場。 此外,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突出了企業作為創新主體的地位。企業更接近市場,對技術轉化後的市場前景更敏感,只有把企業的積極性調動起來,發揮其主體功能,才能使科技成果的遴選和轉化更符合市場需求。(記者沈忠浩)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