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可離崗創業 科技成果轉化法草案將提交人大審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1-20 10:29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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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授可以離崗創業嗎?答案是肯定的。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1月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根據此前公開徵求意見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十九條,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科技人員可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在一定期限內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修訂草案與現行條文對比,新增加了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産學研合作、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成果、金融支持等章節內容。

湖北省科協委員、華中農業大學教授羅信昌指出,大學教授忙於科研,用於成果轉化的精力並不多。“但是很多科研成果其實轉化的價值很高,從事科研成果轉化也不耽誤評職稱,效益也好,很值得做。”他説。

去年底,時任國家發改委副主任的張曉強曾透露,中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左右,遠低於發達國家40%的水平。

草案將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

修訂草案完善了科技成果信息發佈、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突出了企業在科研方向選擇、項目實施等方面的主體作用,強化了知識産權保護。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從2013年12月30日到今年1月30日,草案送審稿已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自1996年出臺以來的首次修訂。

現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共6章37條,而修訂草案結合實踐經驗,大幅度補充新的制度措施,增加至9章58條,其中保留和擴充現行法13條,修改合併20條,刪除4條,新增29條。

修訂草案強調,“國家制定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市場導向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

同時,修訂草案還明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財政、稅收、産業、金融、政府採購等政策協同,增強和優化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國家加大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體系。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經管學院教授唐五湘指出,科技成果轉化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中國的高鐵,一個是美國的蘋果,前者是靠國家集中科技攻關,後者是個人創意産生成果。目前前者很適合中國,而未來中國也需要有類似美國蘋果的創業公司。

“關鍵要激發個人創業的動力,將科技成果轉化。”唐五湘説。

科技部部長萬鋼曾在國新辦發佈會上表示,2007年修訂科技進步法,解決了財政支持所産生的科研成果歸屬於誰的問題,解決了企業的科技成果到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問題。但是,國有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按照國有資産管理,按照相關規定轉讓需要審批,審批程序很長,填的表很多。而技術交易有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要快,等你批完了再來,時效已過。

萬鋼表示,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就是要使高等院校和重點研究院所的科技成果,也能夠順利地轉化到現在急需的企業當中去、市場當中去。

根據修訂草案,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可以採取合作實施、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企業和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並且國家鼓勵這類機構優先向中小企業轉移科技成果。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對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和投資,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等方式確定價格。

同時,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考核評價體系。

教授可離崗創業

修訂草案,對於科研機構的研究員以及大學教授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有了寬鬆的規定。

根據修訂第十三條,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和工資、獎勵制度。

這意味著大學教授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也一樣可以評職稱。

此外,根據修訂第十九條,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科技人員可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在一定期限內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後的權利和義務。

這等於是説,大學教授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以及創業辦公司也是正業,既是大學教授,也當總經理、董事長。

在激勵機制方面,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也作了相應規定: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的方式和數額;未規定也未約定獎勵方式和數額的,應當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收入或許可收入中(或作價投資的股份)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獎勵給重要貢獻的人員。單位將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産後,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獎勵給重要貢獻的人員。上述獎勵不受單位工資總額限制。

實際上,一些地方開出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件已經比修訂草案更進一步。湖北省對促進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暫行辦法規定,高校、院所研發團隊在鄂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轉讓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於70%,最高可達99%。(定軍)

責任編輯: 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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