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首次專門發文力挺環境監管執法—— 近年來,環境違法高發頻發,群眾反映強烈。國辦首次專門就環境監管執法發佈通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有利於打擊環境違法,形成對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彰顯我國“向污染宣戰”的決心—— “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11月27日,《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正式發佈,這也是國務院辦公廳首次就環境監管執法下文提出要求。 “近年來,環境違法呈現高發頻發態勢,群眾反映強烈,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有利於打擊環境違法,形成對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彰顯我國‘向污染宣戰’的決心。”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告訴《經濟日報》記者。 對環境違法零容忍 “違法企業今天冒黑煙,半年以後還在冒黑煙,這種情況不會再存在。”鄒首民分析説,《通知》要求,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目的就是要堅決糾正過去環保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問題。“要堅持重典治污,採取綜合手段,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 鄒首民介紹説,《通知》明確了對典型環境違法行為的剛性要求。要求依法重拳打擊5類惡意違法行為,即: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要依法嚴厲處罰。 此外,還明確提出了“四個一律”,即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一律不得開工;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資源開發以採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産或運行的建設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 《通知》規定了3項糾正整改不到位問題的具體措施,即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未完成停産整治任務擅自生産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為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通知》特別劃出時間期限,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 細化責任終身追究 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那些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必須追究其責任,而且應該終身追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提出了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的要求,四中全會再次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如今,該如何追究,什麼情況下會追究,都將進一步細化。”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介紹説,《通知》要求建立責任倒查機制,並首次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的4種情況,即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且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或阻礙環境監管執法,並要求建立倒查機制,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同時,為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通知》特別提出,在新形勢下,務必強化和落實地方政府在環境監管方面應承擔的責任,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 “新《環保法》明確,地方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總責。首先就是要對環境監管執法負責。”鄒首民認為,《通知》已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保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比如,對未環評先開工的項目,工商、供電、供水部門都應負有責任。” 環保執法無縫銜接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後,打擊環境犯罪取得顯著進展。“一年來,因環境污染犯罪而被移送的案例數量超過了以往10年的總和。總結一年來的經驗,《通知》對加強環保、公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聯動提出明確要求。”曹立平介紹説。 具體來看,《通知》規定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等3項制度,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等4項機制,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 “目前,環保執法與公安聯動已基本建立,各地做法不同,渠道暢通。”鄒首民表示,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保技術協助的,各級環保部門應給予必要支持。“環境違法案件證據難以保存,《通知》特別要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 違法企業上黑名單 “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除強化行政手段外,還要引入市場手段。”鄒首民表示,《通知》要求“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是行之有效的市場手段。 早在2013年12月,環境保護部、國家發改委、央行和銀監會等4部門就已聯合發佈《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就對企業環境信用進行分級。 曹立平透露,環境違法“黑名單”制度將進一步健全完善,明確環境違法企業納入“黑名單”的情形、“黑名單”公佈時間、公佈範圍、公佈載體、公佈程序,以及相應的監管措施和懲罰手段。近期,將結合環境保護大檢查,及時公佈一批環境違法“黑名單”,並將其納入社會誠信體系,“讓失信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記者 鮑曉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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