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月16日電(記者 屈淩燕)浙江省消保委日前針對“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被稱為全國消費維權“公益訴訟第一案”。這一行動的意義在於:普通消費者終於可以告別單打獨鬥的歷史,消保委維權效應一改往日被動乏力的尷尬,依法走向主動維權。 由於陸續接到多位消費者的投訴,內容均涉及消費者實名購票乘車後不慎遺失車票,但車站方面拒絕消費者憑身份信息查詢的要求,要求消費者補票,浙江省消保委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交消費維權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其“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 按照現行實名制車票挂失補辦規定,上車前票丟了,得先挂失再補票,如果期間沒有出現異常,到站後可退票。但是乘車後丟票,只能另行購票。在列車上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很多人對這一規定有疑問:既然是實名制購票,系統裏會有身份信息。作為乘客也有短信等憑據,可以證明買過這張票,為什麼還要再花錢補一張票? 至今,鐵路部門沒有就該規定作出任何解釋。法律界人士分析,鐵路部門為規避可能出現的“逃票”風險,加大了消費者的單方面風險。這種規定本身是格式合同,如果一個條款單方面擴大自身權利,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無疑是“霸王條款”。 在以往和企業霸王條款的博弈中,經常聽到消保委有心無力的抱怨,消費者單打獨鬥的疲憊。新消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規定明確了消協組織公益訴訟主體地位。 因此,這次浙江省消保委選擇拿起公益訴訟的法律武器,寄希望通過法院判定來明確界定相關行為,保護消費者利益不受侵害,無論對於提高消保委的履職能力,還是對於促進依法行政,都是非常積極的嘗試。 但我們也看到,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受理期限,管轄法院還沒有做出是否受理的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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