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印發應急新預案,明確各級響應責任主體 突發環境事件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正式印發了修訂後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新《預案》)。與2005年印發實施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比,新《預案》吸納了近年來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有效經驗,在多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新《預案》調整了分級標準,從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輻射污染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對事件分級具體標準進行了統一規定。 新《預案》完善了事件分級和分級響應機制,明確了各級響應的責任主體,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新《預案》完善了應急響應措施,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層面的應對工作,分為環境保護部工作組、國務院工作組和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三個層級,細化了應對流程,並對具有共性的現場污染處置、應急監測等進行了系統描述,突出了環境污染處置特點。 新《預案》還完善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機制,細化了預警信息發佈和預警行動措施。預警信息發佈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做好分析研判、防範處置、應急準備和輿論引導。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新《預案》還完善了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體制要求,明確了國家、地方的組織指揮體系架構及其相應職責,並要求地方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 這次修訂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實施的背景下,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新常態的要求,總結近年來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實踐經驗,通過反復研究和論證完成的。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