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企業收的每項費用都應是法定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4-09 09:18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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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企業的名目繁多、數額龐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將得到進一步清理。

    4月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集中用半年時間開展專項行動,在全國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涉及行政審批前置、市場監管和準入等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等,通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立規矩、建機制,用依法、規範、透明的管理制度扼制“任性”收費,挖掉亂收費的“病根”。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這些具體措施都是在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情況下,為了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而提出的。

    劉劍文表示,稅收和繳費,是企業運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部署進一步實行結構性減稅和普遍性降費,目的就是為了給廣大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積累更多的財富。

    在他看來,修改後的立法法確定了“稅收法定”原則,除了稅收法定,實施依法治國,建立法治政府,政府向企業收的每項費用都應該是法定的。

    劉劍文進一步解釋説,立法法中確立的法律保留事項(即只能制定法律來規定)中有相關規定是針對非國有財産的徵收、徵用以及財政基本制度的。依據這項規定,“對於企業各種各樣的稅收以外的收費,必須依法收費”。

    “從這個意義上來説,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清理涉企收費,強調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是對稅收法定原則的補充和密切配合。”劉劍文説。

    國務院常務會議還提出了五項具體措施。一是對去年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取消、停徵和減免的600多項收費規定進行自查、督查,必須落實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變換名目繼續收取,尤其要落實好對小微企業、服務業、保障性住房、高校畢業生就業等減免收費基金的政策。

    削減針對小微企業的收費一直有政策。2014年11月中旬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對小微企業免徵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費等4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2014年至2017年底,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自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徵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等5項政府性基金。

    劉劍文認為,這條措施是要解決“中央有文件,地方落實怎麼樣”的問題,目前各地都有一些減免的收費項目,進行自查、督查是為了堵漏洞,防止加重企業和個人負擔。

    二是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且未按規定批准,越權設立的涉企收費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堅決糾正擅自提高徵收標準、擴大徵收範圍的行為。三是凡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仲介服務及收費全部取消。嚴禁行業協會商會打著政府旗號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嚴禁強制企業入會並收取會費,嚴禁強制企業付費參加會議、培訓、展覽或贊助捐贈等行為。

    劉劍文解釋説,這兩條措施強調了政府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合法性,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政府不能隨便收費。

    第三條具體措施擴展了一下,將收費的主體擴展到了一些仲介組織和行業協會商會,都是在強調收費的合法性這一基本原則,在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的情況下,不能通過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自己創設收費項目。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在法治社會中,稅收是原則,政府的收費是例外。行政事業性收費,運營越規範,政府官員尋租的空間就會越小,政府收費須有度,這個度的標準就是法律,收費項目必須依法創設。目前,除了全國性及中央部門設置的涉企行政收費項目,地方上還存在大量的收費項目,這些收費很隨意,往往一紙紅頭文件就決定政府可以收費。

    四是取消政策效應不明顯、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政府性基金,整合重復設置的收費基金。對政府性基金收費超過服務成本,以及有較大收支結余的,要降低徵收標準。

    劉劍文認為,這是為了解決政府性基金的有效性問題,目前,我國的政府性基金種類繁多,比如居民上繳的水費、電費裏包含了三峽建設基金和南水北調基金。下一步財政部、發改委、國稅總局將會制定一些明確的標準,來判斷哪些政府性基金該繼續收取。

    五是對清理規範後保留的涉企收費建立清單,並向社會公佈,清單外一律不得收費。強化舉報機制,對亂收費的典型行為要曝光,並嚴肅追究責任,決不讓各類違規收費“野蠻生長”,使廣大企業不受滋擾、致力發展。

    劉劍文認為,這是要厘清政府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邊界,需要保留的,繼續收取的,要有清單,這也是建立法治政府,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權力清單制度的應有之義。建立陽光財政的原則,應該要加強立法或者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規範收費,未來地方政府的行政收費和基金清單也一樣法定。“對於企業而言,知道哪些收費是有依據的,便於公民企業法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有利於規範監督約束控制政府部門。這是落實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記者 王亦君)

責任編輯: 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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