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今天印發《2015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以下簡稱工作要點),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國務院辦公廳連續第4年發佈工作要點。 在今年的工作要點中,列出了推進行政權力清單、國有企業、財政資金、社會組織和仲介機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9個重點領域的信息公開。 “在前幾年發佈的工作要點中,都會列出當年要重點推進公開的幾個領域,今年的工作要點中同樣列出了多項內容,提出的要求要比前幾年的更詳細。”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呂艷濱對記者説。 工作要點是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最低要求 呂艷濱表示,每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工作要點中提出的幾個重點領域,就是針對政府機關如何做好公開,特別是主動公開。 “可以理解為對政府如何做好信息公開的一種指引,也是一種最低要求。”呂艷濱説。 呂艷濱所在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研室連續多年做政府透明度評估。2014年,他作為主要負責人的評估項目組受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委託,對政府信息公開進行第三方評估。 在他看來,儘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於政府應該主動公開哪些信息做了規定,但是不具有太強的操作性,標準也不夠明確,近幾年他們在做評估,在和各級政府部門交流時發現,《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裏很多規定比較原則化,政府機關普遍對公開到什麼程度缺乏足夠的理解。 從2012年國務院首次印發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開始,對信息公開的可操作性就在不斷細化。 比如,《2012年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提出推進財政預算決算信息公開,公開財政部批復的全部預算表格並細化公開到款級科目,其中有關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農林水事務、住房保障等支出要細化公開到項級科目。 而在今年的工作要點中,明確提出了細化預決算公開內容,並提出了細化的具體要求:即各級政府及部門預決算在公開到支出功能分類項級科目的基礎上,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逐步分類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對下專項轉移支付預決算公開到具體項目,並公開分地區的稅收返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情況。 再如,對於“三公”經費公開,今年的工作要點明確細化到要説明因公出國(境)團組數及人數,公務用車購置數及保有量,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以及“三公”經費增減變化原因等信息。 “財政資金的信息公開,近年來不斷深入推進。”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王敬波表示,“工作要點中提出的有關三公經費公開的要求比較詳細,公眾可以根據政府公開的財政信息對政府資金的使用有更加清晰的認識和判斷。” “工作要點中提出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眾關切,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以黨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眾關切兩個角度作為信息公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信息公開,可以更好地促進政府工作,同時可以有效回應公眾關切。”王敬波説,只有有效地回應了公眾關切,才會避免出現政府公開的公眾不感興趣,公眾需要的政府又不公開的“兩張皮”現象。 為何力推國企信息公開 呂艷濱和王敬波都注意到,推進國有企業信息公開首次寫進了工作要點。 工作要點中提出做好國有企業主要財務指標、整體運行情況、業績考核結果等信息公開工作,加大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改革重組、負責人職務變動及招聘等信息公開力度,研究制定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指導意見。 “嚴格來説,國有企業的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王敬波説。 那麼,為什麼在今年的工作要點中要提出推進國企信息公開? 呂艷濱認為,在公眾的印象中,相較於民企和私企,國有企業佔用了一些社會資源,甚至可能因此佔據有利的市場地位,因此應該做好一些和民生工作有關的信息公開。 “多年來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踐表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可能單兵突進。例如,如果只是規定了教育部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不規定高校的財務、招生、招投標、採購等信息公開,那有關教育的信息公開一定是不完整的。”王敬波説。 王敬波進一步分析,國有企業的運營過程,涉及了公共權力的運用和公共資源的配置,特別是一些承擔供水、電、氣、熱服務的國企單位,它們掌握的信息屬於社會公共信息,只有政府信息公開和社會公共信息共同推進,整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才能取得實效。 實際上,國企的信息公開程度也不盡相同。在中央企業中,很多已經是上市公司,信息公開程度較高,而在地方國有企業中,信息公開程度還較低。 除此之外,推進國企信息公開也跟當下的熱點相聯絡。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看來,工作要點中這樣的提法,是為了適應當前的國企反腐。 防止社會組織、仲介機構變成二政府 除了國有企業信息公開,推進社會組織、仲介機構信息公開也是首次出現在工作要點中。 工作要點要求加大社會組織成立、變更、登出、評估、年檢結果、查處結果等信息公開力度,制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推動服務、收費等事項公開。 楊偉東認為,十八大以來,中央政府著力推進簡政放權,劃定政府和市場的邊界,最大限度放權給社會,一些社會組織、仲介機構承接了一些原屬行政機關的職能。 “一些社會組織基於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或者行政機關的委託承擔了行業評價、資質管理的公權力,如何防止這些社會組織、仲介機構暗箱操作公權力,謀取不當利益,變成二政府,最好的辦法就是信息公開。”楊偉東説。 據了解,截至2014年6月底,我國共有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56.1萬個。我國關於基金會的信息公開已經有比較完整的制度規定。 楊偉東認為,工作要點在明確提出制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第一次提出了慈善組織信息公開,這是回應了公眾關注。 2011年9月,民政部出臺《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是我國公益慈善領域首個有關信息公開的指導性文件,明確了公益慈善機構公佈捐助信息的時限、內容,日常性捐助應在7個工作日內披露信息,重大事件應在收到捐贈後24小時內披露信息。 然而,近年來,公益慈善組織接連出現幾次公眾信任危機,這些危機的發生都與信息公開不到位有關。 “沒有強制力,一個彈性的工作指引性文件可能起不了太大作用,工作要點下發後,有望會有真正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規定出臺。”楊偉東表示。(記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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