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1日電(記者 周瑋)通讀國辦11日公佈轉發的文化部等四部委《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菜單式服務方式、規範購買流程避免獲取暴利、堅決遏制腐敗現象、群眾是否滿意作為付款重要依據……頗多看點引人關注。 作為規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專項制度設計,將打破以往公共文化服務由政府大包大攬、公共文化機構包辦壟斷的舊格局,推動市場化配置公共文化資源新格局形成。 變系統“內循環”為市場“大循環”:提高資源配置精準度 近年來大力推進的文化惠民工程,基本滿足了百姓讀書看報看電視收聽廣播等文化需求,從面上解決了“文化溫飽”問題。但同時,有些文化産品不合群眾口味,有些書看不懂用不上、影片過時老化,而百姓喜聞樂見的地方戲等沒有納入送文化範圍。 解決這些問題的核心,是要處理好政府、市場、社會之間的關係,把産品和服務的供給從文化系統的“內循環”轉變為市場的“大循環”。從此處著眼,《意見》明確提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機制。 上海社科院研究員巫志南説:“此次政府敞開大門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充分體現了中央新政打破壟斷的改革決心,對於運用市場機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的精準度和有效性,帶動相關社會組織和市場力量的加速生長,從而加快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進程的作用是決定性的。” 培育“替代性生産者”:借增量盤活存量形成供給合力 針對目前部分公共文化資源沉澱在公益性文化單位中,尚不能很好發揮其應有的文化和社會效應的現象,《意見》設計了相關的政策措施,如提出“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與培育社會化公共文化服務力量相結合”。 “其目的是要通過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公共購買,培育‘替代性生産者’,形成體制內機構與體制外社會力量的競合關係,激發體制內文化資源存量的活力。”武漢大學國家文化財政政策研究基地主任傅才武説。 作為《意見》附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重點突出了購買內容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同時,《意見》提出將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也納入《指導性目錄》,實現政府供給與社會化供給的良性互補。 “自下而上、以需定供”:樂見依群眾需求上菜單 《意見》提出,不斷創新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互動式、菜單式服務方式——這意味著,公眾將由“被動式接受”向“主動式表達”轉變,這也將促使基層群眾真實文化需求與政府公共供給內容對接。 巫志南説,這一方式事實上形成了以群眾需求為導向的篩選機制,可將缺乏實際需求的項目逐步在菜單中下移,甚至最終“下架”。 巫志南同時提醒:在實際操作中,還應當注意“菜單”的構成或來源,如果菜單構成過於簡單、來源過於單一、或少數人決定菜單取捨,則群眾可選擇的餘地就會受到較大限制,應盡可能拓寬來源渠道,尤其應將基層群眾喜聞樂見的産品、特別是體現群眾的創造力和自我表現力的産品納入菜單。 預防腐敗:“綜合評審機制”確保群眾話語權 《意見》提出,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管理,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範有效,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 如巫志南所説,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也會形成新的利益格局,需要防範新的不正當利益鏈的滋生,最有效的辦法是全過程、各環節的公開、透明、規範,置於公眾視野之下和制度監管之內。 對此,《意見》提出,“檢查驗收結果應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作為付款的重要依據”;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編制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與此同時,《意見》明確,將建立信用檔案,造成社會重大惡劣影響的禁止再次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除此之外,作為購買主體,各級政府要完善誠信制度體系,及時剔除借公益文化服務之名、謀一己一企私利之實的參與主體,更要著力培育政府履行好公共文化服務職能信得過、靠得住、用得上、離不開的‘夥伴群’。”巫志南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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