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銀行支持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不過,必須警惕銀行機構借在建項目後續融資之機,通過各種變相手段,再次大規模向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造成融資平臺貸款規模膨脹,給金融經濟安全埋下新的風險隱患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關於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的意見》,要求各銀行機構依法合規積極支持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確保在建項目有序推進,切實滿足實體經濟合理融資需求,有效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 一些在建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事關國計民生,具有較強社會保障和經濟支撐功能,但往往由於建設週期長、回報低,對民間投資難以形成較強吸引力,且在經濟增速放緩、財政收入下滑的背景下,如果缺乏後續信貸資金的支持,不僅會造成在建項目無法産生效益,還會形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説,意見明確要求銀行支持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同時,要求銀行機構積極支持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還必須警惕銀行機構借在建項目後續融資之機,通過各種變相手段,再次大規模向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造成融資平臺貸款規模膨脹,給金融經濟安全埋下新的風險隱患。 之所以産生這種擔憂,一是當前經濟運行下行壓力仍然較大,銀行缺乏可供放貸的優質信貸客戶資源,有可能趁在建項目後續融資機會,通過各種暗箱操作手段,向政府融資平臺投放大量信貸資金。畢竟向政府融資平臺注入資金,有政府做風險“背書”作後盾,銀行短期內無風險之虞。二是地方政府在融資渠道短缺的情況下,有可能會利用在建項目後續融資機會,利用政府行政權力向銀行施壓,或遊説銀行管理人員並允諾按期歸還、控制風險、給予貸款高利率等條件,通過擴大項目融資範圍和規模等手段,使銀行大量信貸資金流入政府融資平臺。 避免在建項目後續融資成為政府融資平臺膨脹的“避風港”,銀行部門除樹立大局意識、勇擔社會責任之外,更應嚴格按《意見》要求,規範約束在建項目後續信貸行為。同時,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要加強監管,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密切監測債務變化,加大檢查力度,防止弄虛作假行為。此外,各級財政部門還需完善配套措施,在依法合規、規範管理的前提下,統籌財政資金和社會資本等各類資金,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並通過積極引入民間投資,減輕政府和銀行投入壓力,使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始終運行在健康軌道上。(莫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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