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近期,關於股權眾籌的認定、監管等標準,已經提交到相關立法機構,《證券法》修改完成後,股權眾籌合法化、初創企業融資規模等問題,將會以法律形式得到確認。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也在日前舉行的清華五道口全球金融論壇上表示,修改後的《證券法》將會給眾籌一個法律地位。 新形態,其實源於老問題——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在我國,由於資本市場不夠完善、金融資源配置不合理,小微企業融資難現象尤為嚴重。而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平臺的出現,則提供了解決這一難題的一種可能,也為社會富餘資金提供了一個新的投資渠道。 股權眾籌,作為P2P之後互聯網金融的一種全新金融業態,擁有門檻低、效率高且突破地域及渠道等融資限制的特點,為中小企業和自主創業者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自去年至今,京東、阿裏巴巴等巨頭已紛紛著手搶佔股權眾籌平臺市場,2015年互聯網金融最熱點非股權眾籌莫屬。其實早在2009年國內便出現了股權眾籌的概念,但直至近兩年才急劇升溫。 既然股權眾籌是一塊香餑餑,為什麼頻頻遇冷?原因有三個方面:一為法律定位不明確,股權眾籌由於其面向公眾的性質,很容易踩到法律紅線,比如非法集資,或涉嫌公開發行股份,這些法律嚴令禁止的現行規定,無疑讓股權眾籌的“眾”難以實現;二是目前國內的股權眾籌行業存在質量良莠不齊、管理信息不透明、估值定價無依據、退出週期過長、退出方式不明等原則性硬傷;三是行業相關的監管機制尚未完善,使得潛在的資金欺詐等風險系數增高。 基於此,2015年4月20日提交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及去年年底公佈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定義並制定了行業規範管理條例,著意加速我國眾籌行業的健康發展,標誌著國內股權眾籌行業法律地位即將明確與合法化。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分別對平臺、融資者、投資者三方的準入資格和職責進行了闡釋。其中有關投資者範圍的劃定,意味著投資者不再是無門檻進入股權眾籌市場,需經證券業協會審核投資者個人資産或投資情況。有從事股權眾籌的業內人士認為,條例硬性規定的投資者準入門檻過高,將背離“眾”的概念,而政府部門的初衷在於減少投資失敗後資金損失帶來的經濟壓力,確保業界生態健康持續的發展狀態。其實兩種聲音代表不同的思考立場,並不衝突。 實際上,政府部門對於股權眾籌市場的監管還是主張“嚴而不細,鼓勵創新”的管理方式。幾乎在股權眾籌平臺相關政策出臺的同時,國務院發佈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部署,加快完善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制。由此可見,監管層力圖在寬與嚴之間尋求這一業態的平衡,以保障互聯網金融平臺持續健康發展。(韓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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