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薪:養老並軌下的必然産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7-01 10:37 來源: 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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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年來,不論是針對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國家推出的調薪政策不可謂不多。除依照不同時期的經濟水平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外,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工資水平也紛紛有了相應調整。

    對企業退休員工而言,國務院早前發佈的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就已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養老金正常增長機制、發展企業年金等十一個方面對企業退休員工的工資組成進行了多層次的調整。

    隨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企業退休員工的養老金由此前的現收現付制轉向部分積累制,繳費時間長短和數額多少也逐漸與養老金水平挂鉤,形成了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而良好的養老金增長機制也縮小了不同身份下的工資差距。

    企業年金的建立則更是有利於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同時也增強了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和資本市場發育。

    而對機關事業單位來説,由於此前養老雙軌制的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並不用參繳個人養老保險,其工資水平無疑會與企業的工資水平形成差距。

    隨著國務院發佈的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提出一系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措施,不論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員工,其養老待遇都不再和職稱、級別挂鉤,而是同企業職工一樣,在職時單位和個人都要繳費,退休後到社保領取養老金。

    如此一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將有所下降。而要在實現養老金並軌的同時,減少其工資落差,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將成必然趨勢。故而,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三個實施方案並已經發到各單位,即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

    面對此種情形下的漲薪,許多輿論卻並不買賬,仿佛進入了“逢漲必罵”的先驗性判斷。有觀點認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身已是福利優厚,再次漲薪只會加大工資差距,引發不平衡。如此批判,仿佛刻意忽視了此次基本工資調整的目的。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日前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此次調整基本工資標準並非簡單地增加工資,而是結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步推進。截至6月下旬,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基本工資標準準備工作全部完成。

    由於此次調薪結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步推進,面臨的情況比簡單調整工資標準更複雜,需要各地區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和增加工資等進行調研測算,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李忠介紹説,對個人而言,此次工資調整需要算兩筆賬:一是按規定的政策標準增加了多少工資;二是在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後實際增加了多少工資。

    顯然,隨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亦將實行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機制。而依照政策標準提高基本工資標準,從某方面看正是為了彌補養老金並軌帶來的工資落差。可以説,此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漲薪熱潮,是養老金制度改革下的必然産物,而非“再次為公務員謀福利”。

    因此,面對“公務員漲薪潮”,社會輿論都須理性看待,所關注的重點也不應局限于公務員工資的調整幅度,而應是在其基本工資得到調整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能否趨於平衡,現存的收入分配差距能否得到實質性改善。

    總之,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調整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步推進中,我們應看到國家旨在完善薪資結構和調整收入分配製度的意圖。整體而言,一系列的工資調整政策並非僅僅針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而是從整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上進行系統性調整,使收入分配達到真正公正平衡的目的。(記者 胡畔) 

責任編輯: 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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