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解讀《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獲政策助力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7-19 07:08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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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8日,《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式對外發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屬金融,同樣具有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仲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促進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義,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在滿足小微企業、中低收入階層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引導民間金融走向規範化,以及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等方面可以發揮獨特功能和作用。

  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健康發展。近幾年,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主要包括:行業發展“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客戶資金安全存在隱患,出現了多起經營者“卷款跑路”事件;從業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經營風險;信用體系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不健全;從業機構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經營風險的本質屬性,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

  這位負責人説,要鼓勵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規範從業機構的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就應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應社會和業界關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場環境和消費需求條件下,如何將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與完善金融監管協同推進,引導、促進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業態健康發展。

  支持互聯網企業設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産品銷售平臺

  就《指導意見》在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

  一是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産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産品銷售平臺;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産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是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金融機構、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創新商業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産業鏈。

  三是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産業投資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

  四是相關政府部門要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産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是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鼓勵符合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促進市場化徵信服務,增強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諮詢等仲介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選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就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指導意見》提出,要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央行有關負責人説,在監管職責劃分上,人民銀行負責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在內的網絡借貸以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互聯網保險的監督管理。

  《指導意見》還規定了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和互聯網信託、互聯網消費金融應當遵守的基本業務規則。例如,個體網絡借貸業務及相關從業機構應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相關從業機構應堅持平臺功能,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股權眾籌融資應定位於服務小微企業和創新創業企業;互聯網基金銷售要規範宣傳推介,充分披露風險;互聯網保險應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産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循合格投資者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産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戶。

  《指導意見》對規範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也提出了要求,包括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健全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錢義務,並協助公安和司法機關防範和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等。(記者 許志峰 王觀)

責任編輯: 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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