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組部就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7-28 21:2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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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重要舉措
——中組部負責人就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 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印發之際,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新華社和人民日報記者採訪,就《規定》的起草制定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這個《規定》?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全面從嚴治黨作出重要戰略部署。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中央先後制定和完善了幹部選拔任用、幹部教育培訓、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幹部問責、幹部兼職、幹部檔案管理、“裸官”治理等方面制度,全面加強幹部從嚴管理,取得明顯成效。能上不能下,是長期制約幹部工作的難點問題,雖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沒有有效解決,相關法規制度還是一塊短板。出臺這個《規定》,是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制度機制的一個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去年7、8月份,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下功夫把幹部的問責、懲處制度抓好,建立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機制。《規定》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幹部隊伍建設的新精神新要求,充分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成果,進一步完善了從嚴管理幹部制度體系,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證。

二是健全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機制的重要環節。幹部能上能下是增強幹部隊伍生機活力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退休制度的建立,解決了事實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終身制的問題;任期制的實施,使領導幹部在一個崗位上的任職時間有了必要限制;1986年,中央轉發中組部制定的《關於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職務幾個問題的通知》,探索以幹部德才表現為標準推進能上能下,邁出了制度建設的重要一步。近年來,各地各部門按照中央要求和部署,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方面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取得一定成效,但總體上能上能下尚未常態化、機制化。制定出臺這個《規定》,明確下的標準,規範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有利於促進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機制和良好的用人導向。

三是促進幹部幹事創業、勇於擔當的重要保障。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幹部隊伍承擔著重要職責。從當前情況看,幹部隊伍整體是好的,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幹部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能力素質不適應等。制定、落實這個《規定》,有利於激發幹部隊伍整體活力,促使幹部認真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真正做到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問:《規定》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制定這個《規定》,是《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確定的重點任務,列入中央改革辦今年重點督辦項目。中央高度重視,提出明確要求。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組織有關人員對文件稿反復論證、認真修改。文件稿形成後,先後提請中組部部務會、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專項小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進行了審議。

概括起來,該文件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是“從嚴”。嚴字當頭,高標準嚴要求,是貫穿文件的主基調。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把“從嚴”體現在制度安排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之中。在指導原則上,強調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對不符合好幹部標準的,堅決進行調整。在制度規定上,強調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問責制度、嚴肅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等,並對相關制度規定進行完善,進一步嚴格程序、規範方式、細化措施。在制度執行上,強調嚴明紀律,建立工作責任制,強化監督檢查,從而將從嚴要求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

二是“聚焦”。對準問題、聚焦難點,是這個文件的一個鮮明特點。從實踐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難點,主要是怎樣把那些沒有大過、沒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但在其位不謀其政、能力素質不適應的幹部調整下來。因此,這個文件在強調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的同時,重點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問題作出規範。

三是“創新”。目前,在幹部能上方面,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為基礎主幹的系列黨內法規已經比較完備,這次制定出臺推進幹部能下的法規文件,是多年來實踐探索、深化改革的成果,也使幹部工作的制度鏈條更加完整。就文件規定來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有不少創新亮點。比如,對幹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問責制度等已有制度規定的,結合新的實踐進行補充,作出新的規範;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既有對已有文件中相關規定的整合、完善,又有對各地改革探索經驗的總結、提升,從而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制度機制更加完善。

四是“務實”。注重務實管用,是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原則。《規定》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抓住認定情形、調整程序、重新任職等關鍵問題進行規範,儘量明確具體、符合實際。同時,對建立工作責任制、加強督查、嚴肅紀律等作出規定,以保障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

問:《規定》明確了哪些下的渠道?

答:《規定》明確了幹部下的6種渠道,分別是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處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

一是到齡免職(退休)。退休制度是幹部管理的基礎性制度。1982年開始,幹部退休制度普遍實行,對實現幹部隊伍新老交替、黨的事業薪火相傳發揮了重要作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要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到齡即免職(退休)。對確因工作需要延遲退休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

二是任期屆滿離任。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對任期年限、屆數、最高任職年限等作出規定,對加強領導幹部任期管理、保持領導班子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幹部隊伍活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也是幹部下的一個常規渠道。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進的問題,比如,有的幹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滿,調整或免職往往還有一定難度。因此,要加強任期內考核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進行必要的組織調整。

三是問責處理。實行領導幹部問責制度是從嚴管理幹部的重大舉措。通過問責,對有關幹部進行停職、免職等組織處理,是推動幹部能下的必要途徑。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大了領導幹部問責力度,一批存在突出問題的領導幹部受到停職、免職等處理,有的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法律追究。按照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規定》在《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基礎上,根據新的情況,增加了需要問責的情形,從而進一步拓展了幹部問責內涵,加大了問責處理的力度。

四是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這是幹部下的重要渠道。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主要結合幹部考核進行,實踐中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但沒有形成剛性的制度規定。《規定》在總結以往實踐經驗基礎上,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作出明確規範,將對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機制起到重要作用。

五是健康原因調整。對幹部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及時進行職務調整,既是對黨的事業負責,也是對幹部本人負責。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六是違紀違法免職。領導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的,應按照有關程序予以免職;已查明違紀違法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問:您剛才提到《規定》對幹部問責制度進行了完善,請問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規定》認真總結《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實踐經驗,貫徹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一系列新要求、新部署,在已有規定基礎上,增加了5種問責情形,進一步加大了問責力度。增加的5種情形是: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問:《規定》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關於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規定,是這個文件的重點,也是一個亮點。主要包括4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具體情形。概括起來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規矩、廉潔上不乾淨、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夠、作風上不實在等。明確應當調整的情形,有利於實際工作中加強對幹部的考核、監督,使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更具針對性、可操作性。

二是明確了調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實、提出調整建議、組織決定、談話、履行任免程序等5個步驟。這些程序總體上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幹部“上”的程序對應銜接。明確調整程序,使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更具規範性、嚴肅性、科學性。

三是明確了調整方式。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要根據幹部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分別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從實踐看,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不一,有的原因比較複雜。因此,在調整方式上,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堅持原則,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工作和事業放在首位。要從關心愛護幹部出發,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尤其是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作出妥善安排。

四是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調整後的使用、復出問題作出規範。規定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體現對幹部的關心愛護,規定幹部被組織調整影響期滿後,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問:對抓好《規定》貫徹落實有什麼考慮?

答:制度的關鍵在執行,執行的關鍵在人。中組部將組織力量,加強對《規定》的學習宣傳,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強化督促落實。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要求,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採取有力措施,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取得實效。

一要強化領導責任。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領導同志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敢於負責、敢於擔當。要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要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認真抓好落實。對貫徹落實不力的,要追究責任。

二要加強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將《規定》執行情況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情況檢查結合起來,了解掌握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保證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

三要探索行之有效的推進措施。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要結合實際,依照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調整情形、調整程序等。

四要加強輿論引導,營造有利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圍。組織各級領導幹部認真學習《規定》,準確掌握主要內容,深刻理解基本精神。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宣傳引導,使廣大幹部群眾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充分認識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重要性和複雜性,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改革、推動工作。同時,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

責任編輯: 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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