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管體制,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環節。《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總結了30多年來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經驗,明確提出,國有資産監管機構要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定位,科學界定國有資産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這對於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有著重大意義。
以管資本為主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做大做優做強國有企業的迫切需要。這些年來,以“管企業為主”的國資監管模式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對國有企業的活力也形成了制約,國資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既當股東又當“婆婆”,人、事、資産等大小事項幾乎無所不管,而國有企業對不少正常經營事項的決策卻説了不算。國有企業首先是企業,是獨立的市場經營主體。對絕大多數正常經營活動,企業的“觸角”更敏銳。政府直接管企業,不僅不易管好,而且可能會架空企業經營自主權,降低企業市場應變能力,陷入“一管就死、不管就亂”的泥潭。
此次《指導意見》針對國資管理中長期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劃清了國有資産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的職責邊界,要求監管從管企業、管資産中抽身出來,從“什麼都管”轉為“管資本為主”。這實質上是在政府和市場之間設立了一個“隔離帶”,有助於真正實現政企分開,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也有利於監管者能把更多精力放在國有資産戰略佈局、保值增值和規範資本運作等工作上來。
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要抓好“兩個清單、三個歸位、四個重點”。“兩個清單”,就是科學界定國有資産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做到該管的科學管理、決不缺位,不該管的依法放權、決不越位;“三個歸位”,就是將依法應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於企業,將延伸到子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於一級企業,將配合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歸位於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四個重點”,就是重點管好國有資本佈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同時,還要以管資本為主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優化配置、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開展政府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試點,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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