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的體制改革,生態文明體制機制改革總體上有些滯後。加快推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進程,迫切需要改革體制機制。《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建立八大制度,實際上就是生態文明體制的“四梁八柱”。有了“四梁八柱”,就可以在上面添磚加瓦 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公佈,標誌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頂層設計已經明確。 由於生態文明建設提出的時間較短,其體制機制改革相對於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的體制改革,總體上有些滯後。加快推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進程,迫切需要改革體制機制,9月17日公佈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1+6”方案,正是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 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不僅必要,且應及時。當前,我國生態系統脆弱、環境污染嚴重,迫使我們在進行生態文明建設時不能夠僅僅靠摸著石頭過河,而是需要進行頂層設計,把生態文明體制的“四梁八柱”立起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建立八大制度:一是健全自然資源資産産權制度,二是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三是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四是完善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五是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六是建立健全環境治理體系,七是健全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體系,八是完善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這實際上就是生態文明體制的“四梁八柱”。有了“四梁八柱”,就可以在上面添磚加瓦,順利蓋完這座大廈,也可以為一些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指明基本方向。 一方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1+6”方案填補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基礎性制度的許多空白,如自然資源資産的産權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體系、空間規劃體系等。另一方面,我國此前生態文明、資源環境等領域的制度、法律並不少,但現存的一些體制機制並不完善,如環境治理存在“九龍治水”問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1+6”方案在整合統一上發力,使原有制度增強了整體性、協調性,比如實現了自然資源資産所有權的統一,自然資源資産用途管制職責的統一,環境保護職責的統一等。 基礎性制度,無論是填補空白,還是整合重塑,猶如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打下的一塊塊基石。我們有信心,在這些堅固基石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固大廈。 (鮑曉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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