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
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0-01 14:51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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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就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答記者問

為推動産業加快升級改造,根據國務院第105次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製定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隨後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了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執行口徑有關問題。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背景是什麼?

  答:去年以來,我國經濟增長面臨下行壓力,投資增速放緩,企業投資動力不足,制約了企業發展和産業轉型升級。面對經濟發展新常態,2014年10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實行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該項優惠政策的實施,對促進企業技術革新、加強産業轉型升級、推動中國經濟向中高端水平邁進,起到了積極作用。

  為進一步拉動有效投資,進一步促進産業升級,今年9月16日,國務院第105次常務會議決定,將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擴大到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這次政策調整受益面更廣、惠及企業更多,預計今年將減稅50億元。這項舉措對鼓勵企業擴大投資,促進傳統産業改造升級,增強經濟發展後勁,具有重要意義。

  二、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根據國務院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範圍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以下簡稱財稅106號文)對此次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作了明確,具體包括:一是規定了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即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二是規定了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的特殊政策,即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三是規定了企業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選擇權,即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需要,可選擇是否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四是規定了政策執行起始時間和前3季度未能享受優惠的稅務處理,即此次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2015年前3季度未能計算辦理享受的,統一在2015年第4季度預繳申報時或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辦理享受。

  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範圍後,為確保優惠政策儘快落地,9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了有關具體政策內容。為解決具體操作問題,9月25日,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以下簡稱68號公告),對有關政策的具體執行口徑和徵管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為便於廣大納稅人理解掌握和基層稅務部門有效執行,通過稅務總局門戶網站和有關媒體對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及管理問題進行了宣傳解讀。下一步,我們將陸續開展宣傳培訓工作,修訂納稅申報表,完善申報系統,加強政策後續管理,督導各地抓好政策落實,確保優惠政策實施到位。

  四、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按照什麼標準執行?

  答:考慮到適用本次政策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涵蓋面廣,為增強政策確定性,便於具體操作,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的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採取目錄式的管理方式,在財稅106號文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的具體行業範圍和代碼。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再按照更新後的行業分類和代碼執行。

  五、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執行口徑是什麼?

  答:考慮到企業多業經營的情況,為增加政策可操作性,準確判斷納稅人所屬行業,68號公告規定,在具體認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時,使用收入指標來界定,即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是指以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行業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産投入使用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比例超過50%(不含)的,可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在實際執行中,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收入口徑為收入總額,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的收入總額概念,避免在計算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時發生歧義。第二,在計算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時應使用新購進的固定資産開始用於生産經營當年的數據。第三,企業在生産經營過程中,主營業務收入佔比可能會發生變化,為增強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購置並使用固定資産當年數據為標準,判斷是否享受優惠政策。以後年度發生變化的,不影響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六、為何政策適用範圍限定2015年1月1日後新購買的固定資産?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徵管方式。考慮到政策適用範圍如擴大到企業原有的固定資産,將會給企業帶來複雜的會計調整工作,也會帶來更大的減收壓力。因此,綜合考慮方便納稅人操作和財政可承受力,本次政策調整適用範圍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

  七、政策對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如何理解?時間點又如何把握?

  答:這次政策是對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實行加速折舊政策。根據財稅106號文和68號公告規定,對新購進固定資産的“新”字從以下三方面來把握:一是從購買時點上,2015年1月1日之前購買的不屬於新購進固定資産;二是從購買人上,納稅人購買的固定資産可能是新生産的,也可能是賣方已使用過的,但從購買人角度看,這些固定資産均屬於新購進的,也適用加速折舊政策;三是從取得方式上,固定資産可能有外購的,也有自行建造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所使用的材料實際也是購入的,因此公告明確將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也作為“購進”的固定資産。

  固定資産取得方式不同,購買時點的確定也有所差別。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購置設備應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自行建造固定資産,原則上以建造工程竣工決算時間為準。

  八、本次政策規定了哪些加速折舊方法?

  答:本次政策中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産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也可以採取其他加速折舊方法,其目的是使固定資産成本儘快回收,加快企業資金流轉,引導企業加大投資。在實際操作中需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按照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産是否為已使用,分別實行兩種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68號公告規定,企業購置的新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

  第二,採取其他加速折舊方法的,企業也可以選擇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作了明確規定,具體計算按照國稅發〔2009〕81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九、加速折舊政策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繼續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嗎?

  答:鋻於小型微利企業在就業創業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同時考慮到其儀器設備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特殊情況,這次政策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財稅〔2015〕106號和68號公告規定:

  第一,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二,由於企業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範圍口徑,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已作出明確規定,為此,對小型微利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範圍口徑,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或國科發火〔2008〕362號文規定執行,保持企業研發活動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一致。

  十、企業在購置固定資産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並享受相關加速折舊優惠,但次年開始已經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該固定資産的折舊方法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答:企業在購置使用固定資産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在以後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標準。為了增強政策確定性,對小型微利企業當年購置固定資産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即使以後年度企業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該固定資産的折舊方法不再調整。

  十一、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否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答: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後,有些納稅人可能會出現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産折舊費用與財務核算的固定資産折舊費用不同,産生複雜的納稅調整,加之一些固定資産核算期限長,會增加會計核算負擔和遵從風險;還有些納稅人生産經營成果的反映,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一些上市公司、企業集團等出於公司年度業績披露或經營效益考核需要,選擇實行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積極性也不高;此外,對虧損企業和享受定期減免稅額的企業,選擇實行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意義不大。享受稅收優惠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享受優惠。為此,財稅106號文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十二、納稅人可否自主選擇符合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産折舊方法?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很多項,如對企業高腐蝕、強震動的固定資産允許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對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實行特殊的加速折舊政策;去年以來對生物藥品製造等六大行業和這次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也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對一個企業來説,可能符合多個加速折舊政策。鋻於享受稅收優惠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為此,68號公告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産既符合本次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軟體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等其他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十三、享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優惠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嗎?

  答:為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便納稅人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稅務部門已經取消“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事項,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匯算清繳申報中直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不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為保證優惠政策正確執行,引導企業正確核算,68號公告對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並建立管理臺賬,準確反映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十四、企業2015年前三季度新購進的固定資産未能及時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如何補充享受?

  答:本此新政規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對企業2015年前3季度按規定應享受而未能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可採取兩種方式處理:

  第一種方式,在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享受,即將前3季度應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舊部分,與第4季度應享受的加速折舊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匯總填入預繳申報表計算享受。

  第二種方式,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即將前3季度應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舊部分,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統一計算享受。

責任編輯: 溫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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