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信息時代,分享的物理實現是以網絡為基本媒介的,分享的理念實現是在網絡2.0應用興起催生的眾包、眾籌、眾創浪潮基礎上水到渠成的。分享經濟以用戶為中心,秉承開放和協同的眾創服務模式,是創新2.0在消費經濟領域的具體涌現。
網絡約車服務是典型的分享經濟業態,而貫穿整個2015年的全球性的網絡約車監管之爭也成為互聯網思維下的新興分享經濟模式與傳統政府監管模式衝突的一個縮影。優步的發展一直伴隨著與各國相關行業管理制度的抗爭與博弈。有理由認為,衝突來自一般意義下兩代創新與管理思維的碰撞,這其中可能包括以下三方面矛盾:
首先,傳統監管模式與分享經濟特徵間的矛盾。傳統的政府監管模式無論基於地域,還是基於行業,均在以下基本假定下構建:服務由有限的少數供給者向大眾提供且服務提供者相對穩定。在這一假定前提下,監管成本由監管方和被監管方共同承擔,監管機制得以長期穩定運行。但創新從1.0向2.0時代躍遷的重要標誌是生産範式向服務範式的轉變,服務供給者與享用者的身份融合也是分享經濟的重要特徵,這對傳統監管模式形成巨大衝擊。服務供給者規模的激增大大提高了傳統模式下的監管成本,而服務供給者的非專職性也降低了被監管者的成本容忍度,兩方面的效果疊加直接反映為監管失靈。
其次,政府監管對舊模式循規者的利益保障與新規則突破者的接納容忍間的矛盾。在網絡約車監管爭議中,政府部門作為監管方的確進退維谷:順應形勢全方位監管變革是新業態參與者的訴求,但作為監管方,維護現行制度下循規者利益是誠信的底線和權威的保障。顛覆性的規則變革可能帶來連鎖反應,甚至使那些還沒有新業態産生條件的行業也失去原有秩序。因此,監管者不得不選擇修正而非顛覆,在變與不變中艱難尋求平衡。
再次,傳統社會權力結構延續與網絡社會權力結構變革間的矛盾。監管難度加劇現象背後,還有權力結構的變化。政府監管部門的存在及運行方式在過去相當長的社會進程中被證明是有效的,對市場經濟的繁榮是有貢獻的。然而,在從思維到平臺都網絡化的新環境下,新的貢獻者也寄希望於與貢獻相應的權力,網絡約車平臺實際上也一直以自己的方式在試圖規範參與者的行為。然而,監管者對喪失控制的恐慌,與新業態推動者對貢獻匹配權力被侵佔的不安,共同勾勒了當前的監管困局。
2.0時代的經濟業態同樣需要創新2.0思維下的監管體系。
這個體系是用戶導向的。從流程複雜性控制到規則明確性控制是必然趨勢,也是降低事前監管成本的核心。大數據給事中和事後監管以機遇,分享經濟並不意味著成為服務供給者是沒有門檻的,基於大數據的誠信體系可能成為未來最難矇混過關的門檻。
這個體系是開放導向的。一個開放的監管規則漸變體系對監管逐步修正、有效推進至關重要。主管部門要為規則的修正留出空間,也要為不同地方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的規則試點留出空間。
這個體系是協同導向的。為提供某種公共物品或服務,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形成一種合作夥伴關係(PPP),也需要實現數據的開放共享。多方協同和社會參與將成為未來城市發展與有效治理的基本模式。有效的監管需要分享經濟各方主體的協同,溝通是重要的第一步。(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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