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4日電(記者 白陽)國務院日前公佈《地圖管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4日,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有關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現行《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發佈已有20年,地圖的編制方式、承載內容和傳播手段等有許多新變化:一是地圖的編制和經營多樣化、市場化,原來各部門所屬、主要從事專題地圖編制工作的測繪隊伍已變為市場主體,出版社也轉企改制,現行條例的管理體制亟須調整。二是地理信息産業迅速發展,手機地圖、三維地圖、街景地圖等層出不窮,廣泛承載天文地理、政經文化、衣食住行等多種信息,與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需要擴大調整範圍,推進公共服務。三是近年來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侵犯個人信息的地圖違法事件時有發生,地圖錯繪、漏繪以及在互聯網地圖上標注涉密地理信息、洩露用戶個人信息等問題大量存在,亟須加強安全監管。 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地圖管理條例》。 問:制定條例的原則和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遵循“推進地理信息規範監管和廣泛應用”的總要求,堅持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思路包括:一是放管結合,促進産業健康發展。鼓勵地圖産品編制和出版,推動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將部分地圖審核權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明確編制標準,加強重點環節監管,通過地圖審核、保密技術處理、數據安全監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二是重點加強互聯網地圖管理。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專設一章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基本制度,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三是強化責任。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地圖管理、推動産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的責任;明確違法編制地圖、違法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等行為的法律責任,並加大追責力度。 問:條例在促進産業發展、提供社會服務方面有些什麼規定? 答:為了進一步豐富地圖産品、促進地理信息産業發展、提高服務水平,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條例規定:一是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産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産業發展,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 問:條例對地圖編制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規定了地圖編制主體。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二是明確了地圖編制的標準和要求。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執行地圖編制標準,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使用依法公佈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不得在地圖上表示禁止表示的內容。三是對公益性地圖作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佈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並定期更新。 問:條例為什麼要規定地圖審核?對地圖審核有哪些規定? 答:地圖審核的目的主要是保證地圖不出現錯繪、漏繪、洩露國家秘密等問題,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條例主要規定了地圖的審核範圍、送審主體、送審應當提交的材料、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職責、審核時限、審核內容和程序等。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地圖應當即送即審。經審核批准的地圖,應當在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地圖審核不得收費。 問:條例在互聯網地圖服務的安全、保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規定了互聯網地圖服務市場準入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用戶信息保護制度、違法信息監管及核查備案制度,並重點要求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一是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取得測繪資質;二是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國境內,並制定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三是收集、使用用戶信息須經用戶同意,不得洩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四是發現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向有關部門報告;五是對地圖新增內容加強核查校對,並向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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