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有限合夥式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13〕36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各保監局: 為進一步落實《中國保監會關於鼓勵和支持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保監發〔2012〕54號),引導民間資本合理有序地進入保險行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中資保險公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一條 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被投資的保險公司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股權結構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穩定。 (二)如實披露資金來源和合夥人背景情況,包括名稱或者姓名、國籍、經營範圍或者職業、出資額等。 (三)負責執行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普通合夥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誠信和納稅記錄,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並承諾資金來源不違反反洗錢的有關規定,且對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承擔相關責任。 (四)在單個保險公司中,單個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5%。 (五)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 (六)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設有存續期限的,應當在存續期限屆滿前轉讓所持保險公司股權。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 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範圍、組織管理架構、在行業中所處地位、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該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三)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徵信機構出具的徵信記錄; (四)合夥人、合夥企業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係的情況説明,不存在關聯關係的應當提交無關聯關係情況的聲明; (五)股權認購或轉讓協議書,及合夥企業同意投資的證明材料; (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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