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強制性標準統一管理迫在眉睫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印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2016年底前,對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及制修訂計劃開展清理評估,並提出整合精簡工作結論,不再適用的予以廢止,不宜強制的轉化為推薦性標準,確需強制的提出繼續有效或整合修訂的建議,同時研究提出各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框架。 中國強制性標準的現狀如何?推出強制性標準的意義何在?如何認識強制性標準?新政策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應該從哪些方面著手推進強制性標準?帶著相關問題,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專訪了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標準化理論與戰略研究所所長王益誼。 “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不再適應當前需求 中國經濟時報:當前,我國強制性標準的現狀如何? 王益誼:我國標準按照性質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標準兩類。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推薦性標準鼓勵自願採用。強制性標準事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國家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是經濟社會運行的底線要求,在我國經濟社會中發揮了基礎性制度的作用。 現行《標準化法》是20世紀80年代制定的,確立了現行標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其中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産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這樣,28個部門、31個省區市制定發佈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這種“條塊分割”的強制性標準管理模式曾對經濟社會的發展、開展政府監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已不再適應當前政府與市場的角色定位,不符合當前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活力的需求。 強制性標準是監管執法的“技術底線”,政府應該管住管好。但是從數量來看,我國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已達1.1萬餘項,標準數量龐大,內容繁雜,交叉重復矛盾難以避免,存在不同程度的“打架”現象,導致企業無所適從,政府執法監管角色錯位、標準“超範圍”制定;從管理來看,“標出多門”,制定發佈主體多,各級強制性標準之間缺乏有力的組織協調、一些標準因技術面廣、産業鏈長、涉及部門多、協調難度大,難以及時出臺。特別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均由國務院部門制定,都在全國範圍適用,界限難以區分。這些問題既不利於發揮強制性標准保障安全的作用,也不利於形成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 部署標準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中國經濟時報:為什麼要推出強制性標準這個政策?意義何在? 王益誼:解決現有強制性標準的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要整合,就是要建立統一的強制性標準體系,有效避免標準間的交叉重復矛盾,防止出現行業壁壘和地方保護,做到“一個市場、一條底線、一個標準”;二是要精簡,就是要真正判定哪些標準“該管”,並且管住管好,不越位、不錯位,更不缺位。 2015年3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要求,標準化工作改革要“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要“把該管的管住管好,強化強制性標準管理”。改革方案將“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作為了六大改革措施之一,改革的目標是構建結構合理、規模適度、內容科學的新型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改革方案對強制性標準的體系和範圍邊界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標準體系上,逐步將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整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在標準範圍上,將強制性國家標準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的範圍之內”。2015年8月,國辦印發了《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動計劃(2015-2016年)》(國辦發【2015】67號),進一步細化了“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的行動措施和要求。 為具體部署標準化改革的“重中之重”,不久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印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3號)。同時,國家標準委配套發佈了《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評估方法》,從技術角度和操作層面對工作作出了具體部署,提供了科學的、符合標準化活動規律的工作方法。 形成四點新認識 中國經濟時報:如何認識強制性標準? 王益誼:基於改革方案等一系列政策中提出的要求,可以形成以下新認識: 一是強制性標準是由政府主導制定的強制實施的標準。其強制力由法律所賦予。 二是制定強制性標準的目的是旨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只有強制性標準的技術內容與這些基本要求直接相關才應該強制實施。 三是今後的強制性標準,除個別領域之外,都將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准發佈或授權批准發佈。這樣有利於提高標準的通用性和覆蓋面,便於實施、監督和執法,以標準有效支撐國內外相關市場秩序、激發市場活力,更好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四是從標準的制定目的和監管角度來説,強制性標準的技術內容應分為兩類。一類是規範類標準,這類標準對相關活動的結果規定可驗證的要求,這些要求應是可驗證、可證實和可檢測的。另外一類是規程類標準,這類標準對相關活動規定可操作的過程,這種過程應是可操作、可執行、清晰、無間斷的。 我試著從研究的角度給強制性標準一個定義,就是“旨在保障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為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程或規範,由政府主導制定的強制實施的標準”。 厘清了“是什麼”、“幹什麼”、“怎麼幹” 中國經濟時報:這個新政策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特色和突破點在哪? 王益誼:前面説到的一系列政策,特別是今年發佈的兩種重要政策,是切實開展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的“一攬子”方案。《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對工作的目標、工作範圍、工作原則、組織架構和職責分工、進度安排、保證措施有很詳細的安排;《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評估方法》則基於技術的角度,對整合精簡評估工作的原則、方法和結論的後續處理方式作出了部署。通過這一攬子方案,厘清了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是什麼”、“幹什麼”、“怎麼幹”等問題。特別是《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評估方法》,不僅為整合精簡評估提供了準確的、可操作的方法和工作,也可以作為今後制定新的強制性標準的重要參考。其中一系列明確、系統的技術評估方法,不僅有力支撐了工作的開展,還具有方法論的意義。 從三方面下功夫推進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 中國經濟時報:下一步應該從哪些方面著手推進強制性標準? 王益誼:整合精簡工作的完成時間是2016年年底,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要開展整合精簡工作,嚴格限定標準範圍、優先規劃標準體系、明確法律依據和職能。然而,這只是強制性標準體系完善、工作改革的“先手棋”。要把整合精簡工作納入標準化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在這個宏觀背景下思考,今後還需要在“標準”、“標準化”以及“標準化體制機制”上下功夫。 從“標準”本身來看,要進一步調整標準體系結構,實現強制性標準體系合理佈局。加快相關標準制修訂步伐,按照整合精簡的結論,廢止、轉化、整合修訂相關標準,特別是要徹底改變以往針對具體産品制定標準的做法,提高強制性標準體系的通用性、覆蓋面和協調性。另一方面,也要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和經驗,考慮推薦性標準的配套問題,實現整個標準體系的合理佈局。同時在新標準制定發佈前,確保原標準正常實施和發揮作用,不造成監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線。 從“標準化”的角度來看,要強調標準制定與實施的並重。在標準制定中,要進一步科學明確強制性標準的制定程序,充分借鑒“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法規制定程序的特點,並結合“技術組織和專家主導、利益相關方參與”的標準制定技術程序的特色,對制定程序做出新的管理要求,創新管理模式,完善組織體系。標準發佈後要強化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建立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強調監管落實和標準的實時反饋、持續改進。 從“標準化管理”的角度看,一是要儘快修訂《標準化法》,使改革“于法有據”。二是加緊制定強制性標準相關管理辦法,按照強制性標準改革的總體思路,明確強制性標準範圍、制定程序、實施與監督等方面的內容,為強制性標準管理改革提供政策支持。三是要完善管理配套措施。通過加強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提升標準研製實驗驗證能力、加大強制性標準的宣貫力度,構建管理支撐體系。(記者 周子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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