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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借“營改增”之機亂收稅

2016-04-19 07:29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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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
嚴禁借“營改增”之機亂收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18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從發展全局的高度,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要求和部署,自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做好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前營業稅、營業稅改徵的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目前,部分地方出現了營業稅、營業稅改徵的增值稅等收入非正常增長的情況。這其中既有經濟企穩、房地産業回升等原因,也有搞運動式回溯性清稅,甚至弄虛作假收過頭稅等因素。

通知明確,要嚴肅財經紀律,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嚴禁跨月、跨季度徵收或調整預徵繳辦法提前徵收;嚴禁改徵增值稅收入進項稅抵扣部分該抵不讓抵,對企業該退稅的不退或緩退;嚴禁運動式清理欠稅、補稅,屬正常辦理程序除外;嚴禁5月1日前要求納稅人先繳或多繳,5月1日後辦退或少繳;嚴禁採取人為手段不開增值稅發票,或增加開票手續;嚴禁與企業串通調賬等。納稅人繳稅確有困難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手續,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同時,加強國稅地稅合作。5月1日後,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由原主管地稅機關負責相關欠稅的追繳工作,管戶移交後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積極配合做好清欠工作。

通知強調,財政、稅務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對增幅明顯異常的地區,在核算2016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分配時,對超出合理增幅部分予以扣回,先扣減增值稅基數返還,不夠的還要扣減轉移支付,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對收過頭稅、搞回溯性清稅等行為要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地財稅部門要認真組織自查自糾,核實有無擅自改變納稅期限、徵收過頭稅問題,有無以清理企業欠繳營業稅為名,用不正當手段增加收入問題。對發現的不應在2016年1—4月徵收的收入,包括擅自改變納稅期限徵收的過頭稅、借清理企業欠稅之名虛增的收入,必須立即退付給納稅人。(記者 李麗輝、吳秋余)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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