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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鉅額賠償制度應儘快落地

2016-05-18 07:53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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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建立企業黑名單、懲罰性鉅額賠償等制度,以更好滿足群眾消費升級需求。

所謂懲罰性鉅額賠償制度,是指在消費品領域,針對有重大影響或主觀故意的作假施害行為,要求行為人賠償數額遠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我國過去在民事責任等方面多為補償性賠償,懲罰性條款較少較輕,出臺“懲罰性鉅額賠償”制度,會讓消費領域的施害者付出更大乃至傾家蕩産的代價,對施害者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劣幣驅逐良幣,維護消費市場秩序,強力保護消費者利益。那麼,這一制度如何才能儘快落地呢?

事實上,關於懲罰性賠償制度,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有所嘗試。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食品安全法》中也明確: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尤其是後者,對食品安全的保障還是效果不小的。

但仔細研究,這些規定還存在一些“短板”。一是制度覆蓋面有限(《食品安全法》只對食品有效),懲罰性賠償力度還不算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賠償額最高只有3倍),對作假施害者警戒性還不足夠強。二是在實際執行方面的追溯性還不夠強。很多時候僅是讓銷售者擔責、讓生産者就事論事賠償,相比于他們的作假施害獲取的巨大利益,相關的賠償擔責可謂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在相關消費品傷害的維權事件中,還存在法律規定的維權程序過於繁雜、維權者出具證據的義務不對等等問題,導致一些消費者即便維權成功,也往往得不償失。

要讓懲罰性鉅額賠償真正有效快速落地,亟待相關方面做出努力:一方面,要對相關法律進行及時必要的完善和修訂,把懲罰性鉅額賠償制度及相關標準進行明確;另一方面,要制定明確強力的追溯機制,一旦發現有作假尤其是故意坑害消費者的現象,就要明確責任人或單位,對生産者、批發者、終端銷售者一追到底。同時,要明確追溯不力嚴肅懲戒制度,並對消費品領域維權的司法執法程序進行優化和瘦身,讓消費者維權程序等難題降低,讓司法機關大膽為消費者維權。(余明輝)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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