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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個國家層面網約車管理辦法出臺
網約車合法啦

2016-07-29 07:46 來源: 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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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醞釀兩年之久的出租汽車改革方案及網約車新規終於揭開神秘面紗,網約車在我國的合法地位自此得以明確。與此同時,《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分別簡稱《指導意見》《暫行辦法》)對外公佈。《暫行辦法》將於11月1日實施,屆時,滿足條件的私家車將可按一定程序轉化為網約車,加入專車運營。

國新辦召開新聞發佈會,邀請相關部委負責人進行解讀。

創新制度設計

發揮地方自主權

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出租汽車行業經歷了快速發展,為緩解出行難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時間推移,出現了打車難、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行業不穩定事件時有發生。2014年,蓬勃發展的網約車新業態對傳統出租汽車行業造成極大衝擊。網約車改善了市民出行,但也同時暴露出承運人責任主體不明確、乘客安全和駕駛員權益得不到保證、個人信息泄漏風險較高等問題。

在這一背景下,交通運輸部于2015年初開始聯合有關部門啟動了改革事宜。

目前,國際上對網約車管理尚未形成一致意見。“對於網約車,我們沒有‘一禁了之’,而是最大限度地適應新業態特點,創新制度設計,量身定制許可條件,簡化許可程序,支持規範發展。”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劉小明表示,《暫行辦法》是全球第一個國家層面的網約車監管法規。

劉小明表示,此次改革在國家層面,更多是在出租汽車定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等方面明確了大的方向,具體到各個城市,巡遊車和網約車的數量規模如何管控、運價如何動態調整、網約車車輛條件如何確定,都留給各城市人民政府決定。

對網約車

“量體裁衣”規範發展

由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聯合頒布的《暫行辦法》,到底是如何為網約車“量體裁衣”的呢?

在許可條件上,對網約車平臺合理放寬限制,不要求自有車輛,以適應其輕資産運行特徵。在許可程序上,實行“兩級工作、一級許可”,對線上服務能力由註冊地省級相關部門一次認定,全國有效。

車輛性質和報廢管理方面。明確網約車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屬於營運車輛,如此既能體現其出租汽車的性質,又反映其新興業態的特徵。同時,考慮到網約車使用強度不比巡遊車的特點,為其制定了新的報廢標準,即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可轉成社會車輛繼續使用。

勞動合同管理方面。考慮到平臺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影響一些兼職司機從事網約車運營,《暫行辦法》明確,平臺公司可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以滿足網約車靈活用工需求。

價格機制方面。《暫行辦法》提出,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目前,網約車的優點和問題還沒有完全暴露。”劉小明表示,針對這一情況,現階段對網約車管理出臺《暫行辦法》是比較合適的,未來將在實施過程中進一步跟蹤完善。

對巡遊車

改革經營權“份子錢”

在劉小明看來,巡遊車與網約車各有韆鞦,“對傳統巡遊車,我們要堅持進行改革”。

——改革經營權管理制度,解決“打車難”問題。根據《指導意見》,今後各地新增的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和無償使用,並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採取政府回購、經濟補償、經營權轉換等各項措施,充分協商確定經營期限,以實現平穩過渡。為保障和提升服務質量,未來我國還將完善服務質量招投標制度,或依據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配置經營權,對於企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等問題的,按規定收回經營權。

——健全利益分配製度,保護駕駛員合法權益。長期以來,出租車司機普遍對高昂的“份子錢”有諸多不滿。改革一方面鼓勵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更好地構建企業、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改變原有的承包金制度;另一方面,若依然採用承包方式,則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並實行動態調整。

——理順價格形成機制,發揮運價調節供需的杠桿作用。此外,《指導意見》還鼓勵傳統出租汽車企業以實施“互聯網+”行動為契機,主動探索自建或聯合建設互聯網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轉型發展。(記者 劉志強)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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