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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考核的作用——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有關負責人解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2016-08-30 07:1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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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記者 徐慶松)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明確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出臺辦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評議考核如何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將如何運用?圍繞這些問題,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答。

問:出臺辦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出臺辦法是為了更好地貫徹食品安全法,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嚴把從農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線,維護和促進全民健康。

辦法出臺後,考核的規範性、權威性、導向性都將得到提高。辦法從考核目的、對象、內容、步驟等方面作出規定。

辦法體現了獎懲分明的原則,從而充分發揮考核的作用,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

問: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如何組織實施?

答:根據辦法,考核工作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併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問:考核結果將如何應用?

答:辦法規定,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

辦法規定,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省(區、市)人民政府,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約談該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該省(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該省(區、市)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辦法還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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