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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有關負責人解讀食品安全工作
評議考核辦法

2016-08-29 21:17 來源: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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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出臺《辦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評議考核工作將如何開展?考核結果將如何運用?圍繞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出臺《辦法》的背景。

答:出臺《辦法》是為了更好地貫徹食品安全法,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嚴把從農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線,維護和促進全民健康。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給老百姓一個滿意的交代,是對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要求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完善食品安全責任制,把確保公共安全工作成效作為衡量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指標。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完善政績考核評價機制,對實績突出的要大力褒獎,對工作不力的要約談誡勉,對為官不為、懶政怠政的要公開曝光、堅決追究責任。去年10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提出了明確要求,第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指導協調和督查考核。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使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依法開展,有章可循,更好地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辦法》出臺後,考核的規範性、權威性、導向性都將得到提高。《辦法》從考核目的、對象、組織、原則、內容、步驟、等次確定、結果運用、考核紀律等方面做出規定,明確考核對象為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考核內容包括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辦法》體現了獎懲分明的原則,明確將考核作為對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從而充分發揮考核的作用,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

問:今後每年的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如何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在考核中承擔什麼職責?

答:根據《辦法》,考核工作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併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問:考核有哪些步驟?具體將如何開展?

答:根據《辦法》規定,考核分為四個步驟。一是實地檢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根據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二是自查評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三是部門評審。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自評報告中相關指標內容進行考核評審。四是綜合評議。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評審意見和實地檢查情況等進行匯總,可參考第三方機構作出的有關評價,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作出綜合評議,形成考核報告,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

問:考核結果分為幾個等級,是怎樣評定的?

答:《辦法》規定,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排在前10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後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三)省(區、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問:考核結果將如何應用?怎麼體現獎罰分明的原則?

答:《辦法》規定,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省(區、市)人民政府,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約談該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該省(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辦法》還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做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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