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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信訪局負責人詳解《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2016-10-25 21:5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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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實責任·細化考核·嚴肅追責
——國家信訪局負責人詳解《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白陽、宋張琴)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要求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恩璽25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法著力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以責任落實推動信訪工作落實。

黨委政府對信訪問題負主體責任

“信訪是個筐,什麼都能裝。”這句流傳在群眾中的“順口溜”,形象説明了信訪工作中存在的權責不清、主體不明的狀況。張恩璽説,許多信訪問題之所以産生或久拖不決,根本原因是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辦法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解決了工作實踐中理解不一、難以界定和把握不準的問題。

辦法明確,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根據辦法,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具體包括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明確問題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等;信訪部門則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信訪工作,具體包括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

幹部考察需聽取信訪部門意見

張恩璽表示,信訪工作責任能否有效落實,需要各級黨政機關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辦法完善了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制度,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各級黨政機關則每年至少要針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通報督查情況。

辦法對於黨政機關如何開展信訪工作也做出了詳細規定。辦法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彙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各級領導幹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辦法特別強調,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6種失職行為要追責

張恩璽表示,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門的責任追究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失之於松,需要進一步強化信訪問責力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根據辦法,6種失職行為將被追究責任: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産生,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按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違反群眾紀律,對應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張恩璽説,對問責中涉及的集體責任,辦法區分了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對涉及的個人責任,則區分了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

問責的方式、程序也根據情況加以區別。在問責方式上,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如涉嫌違法犯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在問責程序上,規定按照問題的性質、程度確定追責方式,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採取逐級遞進的方式加大問責力度。辦法明確,對受到誡勉方式追責的相關責任人,取消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資格。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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