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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負責人解讀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

2016-11-04 07:28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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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負責人解讀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
“三權分置” 是農村土地産權制度的重大創新

“三權分置”改革,是繼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關改革工作任務。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11月3日召開的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佈會上對這項重大的農村改革制度創新進行了深入解讀。

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大創新

“三權分置”,是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改革開放之初實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稱之為“兩權分離”。現在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再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格局。

韓長賦説,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權的前提,農戶享有的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權的實現形式,在土地流轉中,農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經營權。

“三權分置”開闢了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新路徑。實行“三權分置”,賦予新型經營主體更多的土地經營權能,有利於促進土地經營權在更大範圍內的優化配置,提升土地産出率、勞動生産率和資源利用率。“三權分置”豐富了我們黨的“三農”理論。“三權分置”實現集體、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對土地權利的共享,有利於促進分工分業,讓流出土地經營權的承包農戶增加財産收入,讓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規模收益,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魅力,是習近平同志“三農”思想的重要內容。

緊緊圍繞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關係這一改革主線

“三權分置”改革,圍繞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關係的主線,不斷健全農村土地産權制度。《意見》要求,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發揮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發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

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農村集體土地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要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生産所需的各項權利,鼓勵採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託管、代耕代種等多种經營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

給農民“確實權、頒鐵證”

“三權分置”,很重要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要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為此,中央在十八大以後進行部署,全面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目前,已經有2545個縣(市、區)、2.9萬個鄉鎮、49.2萬個村開展,完成確權面積7.5億畝,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積的60%。通過“確實權、頒鐵證”,承包農戶和流入土地的新經營主體心裏都有底,流轉時間可以長一點、穩定一點,便於經營主體拿到土地生産經營的長遠預期。

《意見》強調,要嚴格保護承包權,維護好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承包地的各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也不得強迫或者限制其流轉土地;賦予承包農戶在抵押擔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權能;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賦予新的經營主體在流轉土地上,享有佔有、耕作並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穩定經營預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農業基礎設施。《意見》厘清了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雙方在承包地上的權利,有效避免和化解土地流轉中産生的糾紛,確保農業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記者 高雲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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