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環保部解讀《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2017-01-23 21:00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污染地塊想再次開發要過幾道關?
——環保部土壤司負責人解讀《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新華社北京1月23日電(記者 高敬)環境保護部近日發佈《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3日,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就辦法的相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隨著我國産業結構調整的深入推進,大量工礦企業關閉搬遷,原有地塊作為城市建設用地被再次開發利用。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污染地塊及周邊土壤環境問題突出。

污染地塊如直接開發建設居民住宅或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房,將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嚴重安全隱患。制定本辦法是防範污染地塊環境風險、保障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

同時,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缺少專門的污染地塊相關規定,已有的相關規定不能滿足對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及其環境保護監管的需要。辦法制定實施可以為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支撐,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摸索經驗。

問:辦法制定中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一是明確監管重點。辦法將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用地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二是突出風險管控。對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污染地塊用地,重點開展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對暫不開發的污染地塊,開展以防治污染擴散為目的的環境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

三是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

四是強化信息公開。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塊管理流程,規定了全過程各個環節的主要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問:辦法規定了哪些具體管理措施?

答:辦法規定的具體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開展土壤環境調查。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判別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對污染地塊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程度、範圍和深度。

二是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對污染地塊,開展風險等級劃分;在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基礎上,結合土地具體用途,開展風險評估,確定風險水平,為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提供科學依據。

三是開展風險管控。對需要採取風險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塊,制定風險管控方案,實行針對性的風險管控措施。如防止污染地塊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擴散,降低危害風險。

四是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對於需要採取治理與修復措施的污染地塊,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加強二次污染防治。

五是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明確規定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

問:辦法對污染地塊相關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負責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並對上述活動的結果負責。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辦法明確提出,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

受委託從事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專業機構,或者受委託從事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應對調查、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受委託的機構,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外,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