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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首次修訂

2017-06-15 18:21 來源: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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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首次修訂
“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明確寫入

政府信息公開直接關係人民群眾參與公共決策、維護自身權益,但隨著改革深入和信息化發展,現行條例規定已難以滿足公眾不斷增長的政府信息公開需求。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6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全文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後,對於推進我國政務公開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問題。例如,有些制度規定比較原則,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不夠具體,公開義務主體不夠明確,對於哪些信息應當公開、如何公開,存在不同理解和認識,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

相比現行條例,徵求意見稿體量更大,將現行的5章38條規定內容擴充至6章54條,且內容更加細緻、具體,更具可操作性。徵求意見稿明確將“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寫入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同時,徵求意見稿參考國外立法,對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作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將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細化為三類可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有關行政機關內部事務的信息,以及行政機關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形成的過程信息,公開後可能會影響公正決策或者行政行為正常進行的,可不予公開。

另外,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説明也指出,在規範依申請公開行為方面,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部分申請人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影響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的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行政機關對於重復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對於申請人申請公開大量政府信息的,可以延遲答覆並告知申請人。

由於現行條例規定的監督保障措施力度不夠,導致各地方、各部門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情況不盡一致。對此,在徵求意見稿中,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的監督保障作用也將得到加強。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對行政機關未按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追究責任的處理建議。

7月6日前,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通過網絡、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記者 張璁、吳姍)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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