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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副局長:積極學習執行統計法實施條例
全力推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

2017-06-26 10:25 來源: 統計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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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實施條例》專家解讀之一
積極學習執行統計法實施條例 全力推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
國家統計局副局長 毛有豐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頒布,這是統計法治建設的又一里程碑,也是統計工作的一件大事。《條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對統計工作的戰略要求,吸收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統計改革發展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統計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要求,既是對《統計法》規範的具體化,也是對《統計法》的有力補充。《條例》設定了許多切合當前統計工作實際、能有力推動統計事業發展的創新性制度。《條例》的實施,將會把我國統計法治工作推向新的階段,將會使依法統計依法治統邁上新臺階。

一、強化統計責任擔當,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條例》最為突出的特點,就是明確了與統計工作有關的各方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中的責任,把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貫穿到整個法律規範中。《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這是法律法規首次明確相關單位應當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保障統計活動依法進行,不得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不得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不得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這就明確了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保障統計法在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嚴格執行的法定責任和底線。《條例》第四條還規定,統計調查對象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拒絕、抵制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第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應當由填報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這就進一步明確了統計調查對象在提供真實準確統計資料方面的責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和鄉、鎮統計人員,應當對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的統計資料進行審核,這就明確了調查機構和人員對統計原始資料質量負有審核的法定責任。所有這些規定的實施,將有效地保障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

二、完善統計體制機制,強化集中統一領導

《統計法》規定,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條例》對這一規定進行了細化。《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在統計業務上受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指導,這充分體現了國家統計局對政府綜合統計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對部門統計工作的業務指導。《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國家統計標準是強制執行標準,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本地方、本部門的統計調查活動。這充分體現了國家統計調查和國家統計標準的權威性和執行的強制性。這些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統計管理體制機制,健全了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

三、嚴格統計調查管理,切實維護調查對象權益

《條例》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突出了對統計調查的管理,把減輕調查對象填報負擔和保護調查對象不因提供資料受到損害作為法律規範的重點內容。《條例》第二條規定,統計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不得組織實施調查;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不得組織實施全面調查。這一規定為從源頭上減少統計調查項目、指標奠定了法律基礎,可以有效減少向調查對象發放的調查表。《條例》第六條規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復、矛盾;第九條規定,統計調查項目只有滿足了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與已批准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重復、不矛盾,主要統計指標無法通過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等條件,才能被批准。上述規定可以有效消除統計調查中的重復矛盾,使發往統計調查對象採集資料的報表降至最低程度。《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洩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條例》第二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了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的具體內容;第三十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上述規定能夠確保調查對象不因提供政府統計所需的資料而受到不應有的責任追究,這是對調查對象權益的有力保護。

四、推進統計公開透明,提升統計工作效能

《條例》把推進統計制度方法公開、統計生産方式透明、統計調查成果共享、統計數據為全社會所用作為規範的重點。《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統計調查項目經批准或者備案的,審批機關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及時公佈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佈主要統計指標涵義、調查範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抽樣調查樣本量等信息,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説明。這些規定的落實,能使全社會了解統計調查內容和數據生産情況,既有利於社會各界更好地使用統計數據,也能有效地推動統計制度方法的改革創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對統計資料的公佈作出了明確規範,有利於推動統計數據最大化的向社會公佈。《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共享;制定機關共同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可以共同使用獲取的統計資料;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統計信息共享的內容、方式、時限、渠道和責任等作出規定。這些規定能有效地解決長期以來部門間統計資料難以共享的問題,既可以提高已有調查的效能,也可以減輕調查負擔。

五、強化統計監督檢查,嚴肅追究違法責任

《條例》完善了《統計法》規定的監督檢查制度,強化了統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一步補充了《統計法》中尚未明確的違法責任。《條例》第三十六條對從事統計執法工作的人員提出了明確要求,這有利於增強統計執法監督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不得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這就明確了相關人員在接受統計監督檢查時的法律底線。《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公佈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方式和途徑,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併為舉報人保密。這為全社會監督統計工作、檢舉揭發統計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條例》第四十條至第五十一條明確了各種統計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為依法治統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如《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下列情形屬於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對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一)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二)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三)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這一規定能夠有力地推動《統計法》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執行本法的情況實施監督這一規定的落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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