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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大力度保護和改善水環境——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四大熱點解讀

2017-06-28 07:4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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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高敬、陳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在當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對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有關熱點進行了回應和解讀。

河長制為啥寫入水污染防治法?

去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全面推進河長制的意見,對推進河長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職責、組織保障等都作了規定。

童衛東介紹,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在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地方、社會公眾都提出要將河長制寫進法律中,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的責任。

“原來我們把環境治理的責任通過法律明確為地方政府的相關部門,環保部門、農業部門、水利部門、住建部門等等。由於涉及的領域、部門比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個難題。”他説,一些地方根據實踐推動了河長制,要求黨政領導負責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對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保護、水生態修復等工作親自抓,從實踐看效果是好的。

新修改的法律相應增加了河長制的內容。童衛東指出,在河長制實施過程中,“黨政領導的個人責任,會納入對他們的考核中,對他們的晉陞獎懲等都會有影響。”

農業和農村水污染怎麼治?

童衛東介紹,在水污染方面,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的污染問題較為嚴重,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個薄弱環節。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強這方面的制度建設,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從幾個方面對於農業和農村的污染防治作了規定。

法律規定,國家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他同時表示,我國是農業大國,農藥、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所佔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較嚴重的農業面源污染。此次修改的法律明確提出,制定化肥、農藥等産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農業部門要指導農業生産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農藥;明確在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縣、鄉級政府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同時,還明確禁止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

怎麼保障我們的飲用水安全?

近些年我國飲用水水源發生了幾起突發事件,引起了大家的關注。

童衛東説,目前,各級政府對飲用水安全非常重視,也做了大量工作,從執法檢查的情況看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不落實、農村的飲用水水源沒有得到保護的問題。

“過去都關注大城市,對農村的關注比較少,這次針對這些問題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他説。

他表示法律從幾方面加強飲用水的管理,規定要建立風險評估調查制度,預防風險,規定單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應急水源和備用水源,或者建立區域聯網供水。對農村有條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時要加強信息公開的力度,要求供水單位應當加強監測,對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強監測,地方政府每個季度至少公佈一次飲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時如果發生了水污染突發事件,也要及時地向社會公開。

如何解決違法成本低的難題?

此前廣受媒體關注的企業利用滲井、滲坑等手段違法偷排現象一直存在。童衛東説,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針對媒體報道的惡劣違法行為又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上限,最高可達100萬元。如果企業的違法情形再嚴重,構成破壞環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停産關閉。

法律規定了企業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的義務。但如何保障企業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別濤説,這次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對保障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作了針對性的規定,增加了對於禁止數據作假的明確規定。

“沒有安裝監控裝備或者沒有與環保部門聯網或者沒有保證其正常運行的會被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將責令企業停産整頓。”他説,如果篡改數據掩蓋非法排污的,由此發生污染,根據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將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他表示,通過這一套組合拳打下來,對監測數據造假將會産生足夠的震懾力。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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